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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雲鶴案的判決違反了雙重準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9-06 20:30:25  


天津市車主許雲鶴因攙扶違章爬馬路護欄摔倒的王老太,被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判賠108606.34元。不少網友直呼這是翻版的“彭宇案”。
  在一般人心中,法院的作用是息訴止爭。換句話說,任何糾紛或者爭議,經過法院的判決或者調解,就應形成令人信服的結論,也應得到社會主流聲音的基本認可。然而,判決是否能獲得社會的認可,並不僅看這是哪位法官或哪級法院所做出,更是看其中內容是否公平、合理。如果違背一般公眾的道德原則或者理解方式,就會受到廣泛爭議。近期二審的天津許雲鶴案,就是典型代表。

  案件的事實部分並不複雜。當事雙方共同認可的事實是:2009年10月21日上午,許雲鶴駕車沿天津市紅橋區紅旗路由南向北行駛,看見王老太由西向東跨越路中心的護欄,此後王老太倒地受傷。當時他立即停下車,從車裡翻出創可貼給老太包扎上,並撥打了120。雙方的爭議為:許雲鶴是否是撞倒王老太的事故責任人,以及是否應賠償王老太。

  按照一般法律原則,由於法官並不是案件的目擊人,當事人就案件的最關鍵事實各執一詞且相去甚遠。此時,主張被侵害的一方或者國家公訴機關,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為侵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如證據成立則證明侵害成立,從而賠償請求成立。反之,如無法證明則侵害不成立,賠償也就相應不成立。

  然而,許雲鶴案件的一審法官,卻做出了讓人匪夷所思的判決。鑒於,“不能確定小客車與王老太身體有接觸,也不能排除小客車與王老太沒有接觸。被告發現原告時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離內作為行人的原告突然發現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因此,判決許雲鶴“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殘疾賠償金87454.8元”。

  這個判決既違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則,也違反了一般道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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