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嘆,以“國家機密”為借口捂蓋子,顯然是太低估公眾的智商了。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尤其在法治精神和公民意識風生水起的當下,公眾的思維更不可能被有關部門牽著鼻子走。給性奴案扣上國家機密的“大帽子”,只能欲蓋彌彰,越描越黑,讓人們看穿有關部門希望隱瞞醜聞逃避監督的猥瑣心態和陰暗心理。
眼下,“國家機密”屢屢成為借口,大有超過爛大街的“臨時工”,成為新馬甲之勢。三公消費,副部長分工,縣長簡歷,等等,都一股腦地“國家機密”這個筐裝。在一些部門和個人的太極推手下,國家機密一會變成掩蓋醜聞的遮羞布,一會變成拒絕監督的擋箭牌,一會變成權力尋租的保護傘,讓人看得眼花繚亂。
究其原因,國家機密的設定權限、設定程序、設定範圍以及解密規則方面,還存在不完善之處。《保密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國家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如是“自己審判自己”,給了有關部門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國家機密”不是一個筐,要想徹底杜絕扯大旗作虎皮,必須對保密法進行修訂,追究隨意定密、違法定密的責任,從而避免國家機密淪為有些部門的“性奴”。(時間:9月25日 來源:南海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