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之三,是不是媒體誤讀了,向多人行賄的罪名叠加一起本就比某個受賄者罪重?兩起案件中,行賄者重判都有“數罪並罰”成分。按照這種解釋,“行賄比受賄判決重”雖然很搶眼,容易引發關注和情緒共鳴,卻可能是個偽命題,只能說公眾情緒不理智而已。
三種解讀,哪一個更靠譜?既然兩個案件都浮出水面,成為了輿論焦點,相關司法部門就該出面釋疑,希望能夠擺事實、講道理,把這些信息理順:為什麼會這樣判?依據是什麼?尤其是兩起案件中,都涉及到“單位行賄罪”中,那些“在關鍵崗位在關鍵時候起到關鍵作用”的單位負責人,到底該承擔多少責任才算合適。
行賄與受賄,是貪污腐敗命題一個硬幣的兩面,向哪一個面傳遞了錯誤的信息,都是要不得的行賄者若以為檢舉舉報的結果是“被報復”,受到更重的判決;受賄者若覺得穿上單位受賄等馬甲打掩護,自己會付出很小的代價都會加劇他們的違法衝動。對於“不明真相”的普通民眾來講,沒准也會受到不良影響,他們甚至會覺得行賄者“也是被逼無奈”的,最後對犯罪分子同情泛濫,產生斯德哥爾摩效應。
“行賄者刑期高於受賄人員”,不管是委屈了行賄者,還是縱容了受賄者;還是判決公正,解讀偏頗;不管是真命題,還是偽命題,既然已經成為話題,就不能等閑視之,哪種解讀靠譜,哪種解讀比較離譜,都需要明示。那些不靠譜的信息和情緒,會損傷當下反腐敗的土壤,唯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準確回應,廓清問題,才不致因為疑忌瞎猜而混淆視聽。(時間:11月28日 來源:華西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