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治海”環境執法體系存在的問題。海洋環境執法是一個典型的“九龍治海”的格局。環保、海洋、海事、漁業等部門與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海洋環境都享有管轄權。另外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也在職權範圍內對海洋環境行使權力。這種“多龍”共治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由於這些部門都是彼此獨立的部門,不存在隸屬關係,因此誰去協調、如何協調、怎樣才能協調一致實在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而部門之間的利益之爭、權力之爭在現階段又是客觀存在的。在這種情況下,既會形成互不通氣、各自為戰、相互割據的局面,也會出現有利益就搶、沒利益就推、部門之間爭權奪利、推諉扯皮的現象。“環保局不下海,海洋局不上岸”就是這種狀況的真實寫照。因此,這種“多龍共治”的體制如果不予以完善,勢必影響執法的效率和效果,海洋環境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就這次溢油事故而言,之所以對康菲公司擅自變更開發設計方案疏於監管,不能說與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核准、監督方面的職能設置沒有關係。
康菲公司擅自變更開發設計方案無疑是導致渤海溢油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然而,如果將這起事故的責任完全歸咎於康菲公司,似乎並不全面,也不利於總結經驗教訓。可以說相關法規存在的缺陷以及監督的缺失,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其實立法存在不周密、不明確、不具體、缺乏可操作性以及執法的缺失,是我國立法和執法存在的普遍問題,其中的教訓值得認真汲取。(時間:12月21日 來源:東方財富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