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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讓輿論決定吳英生死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1-23 11:42:17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敲響法槌,對眾所矚目的吳英集資詐騙案二審宣判,維持死刑判決。從法律規定上講,一審二審判處吳英死刑是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並無不妥。但從情感上講,輿論似乎有讓吳英免死的理由:有人說,為何有些巨額貪污犯被判死緩或無期,難道“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有人拿網民投票呼籲順應民意,認為吳英罪不至死,希望最高院刀下留人。也有人聲稱應當廢除經濟犯罪死刑。

  我認為,普通公民就吳英案發表看法並無不可,但媒體如果自詡民意代表,對最高院複核吳英案發出所謂“呼籲”,則有干擾司法之嫌。憲法規定的法院獨立審判權,不僅意味著獨立於行政機關,也意味著獨立於所謂輿情。貪官該死,也不能得出吳英免死的邏輯結論;網民投票,也未必是出於對法律的尊重和對案情的理性訴求;廢除死刑,則是立法問題而非司法問題。若能從法律上找出被告人從輕或減輕量刑的理由,自然應當支持在複核程序中提出;但若試圖用公眾情緒影響案件結果,則未免超出輿論監督的合理尺度。

  英國著名法官丹寧勛爵曾說:“法律是十分明確的,當訴訟案還未了結而法庭正在積極審理時,任何人不得對案件加以評論,因為這樣做實際上會給審案工作帶來不利影響……我們決不允許法院以外的‘報紙審訊’、‘電視審訊’或任何其他宣傳工具的審訊。”

  司法被認為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不可否認,當下中國司法經常夾雜在行政干預和輿論影響之中,一些重大疑難案件,法院受到各方面的壓力都很大。自有微博後,輿論監督司法更為迅速、便捷和有效,但可能造成的干擾也與日俱增。從李啟銘案到錢雲會案再到藥家鑫案,我們可以發現在輿情汹湧中,地方法院在正常審判中經常疲於應付各種媒體,而且案件中相關人員包括法官在內動輒在網絡上被人肉或者人身攻擊。輿論的力量在微博時代被無限放大,理性聲音反而被遮蔽。媒體評論員笑蜀曾說,“非理性的民意即便正確1000次,也不能證明它一定會正確1001次。而只要有一次出錯,就是整個社會的災難,這其中沒有誰會是贏家。”在我看來,在法律愈發專業化的今天,這些“非理性的民意”其實只是一種情緒的宣洩,很難說正確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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