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備受關注的“吳英案”終於傳來新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已然成為民間金融改革晴雨表的吳英案,在經歷了太多波折與爭論之後,能夠等來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紙裁定,為此奔走、呼籲良久的各界有理由先長籲一口氣。儘管在此之前,已有種種跡象指向這樣的結果,包括最高法發言人“依法審慎處理”的罕見表態,但一天沒有正式裁定,吳英總歸是命懸一線。
於本案而言,公眾對於死刑複核程序的期待頗多,而今的結果所印證的,恰是法律公平與正義底線的中國式裁定,最高法沒有辜負社會諸種複雜情緒集合於一身的那份期許。
應當說,對吳英案裁定不核准死刑,確實顯現了司法的審慎。“少殺、慎殺”本身就是我國在保留死刑的同時,對死刑複核程序的制度性要求——“少殺,是政策指向;慎殺,乃法律要求”。而對於吳英案的死刑複核,之所以引來如此眾多的社會關注,還在於本案從一開始就已然跳出了吳英一人生死的範疇,而與民間金融正名、金融體制改革等諸多宏大主題相關。恰如近一年前吳英案二審時南都社論所言,以血祭阻止民間金融,實在可以休矣。最高法的不予核准裁定,不僅是基於本案所顯現出來的諸多複雜情況,更是基於再迫切不過的中國現實。更何況,即便是依據現有法律的規定,吳英也遠未到非死不可的地步。
吳英“免死”,作為最直觀、最簡潔的消息傳播尚算恰當,但對相關裁定進行詳查會發現,裁定對吳英案的定性並未改變,這或許也是最高法院“審慎處理”的另一顯現維度。對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複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此番對吳英死刑判決的不予核准,最為接近該規定第四條“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情形,徑自裁定將吳英案定義為“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引人遐想。最高法對吳英案的“死緩”指向,是否意味著對本案最終結果的提前劇透,尚需時日觀察。而吳英案被發回二審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在上述同一部規定中則賦予了二審法院“可以直接改判”的權力。法律文本中的“可以”與“應當”,顯然具有完全不同的指向意義,也給予了法院“可以不直接改判”的自由裁量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