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單純抽象的規定“自然資源歸誰所有”並沒有多大的意義,要害在於是誰將這些資源轉化為能夠讓人利用,那麼這個資源就該歸誰所有,法律應該保護的是這些設備提供商和業主的財產權。
如果仔細研讀一下《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條例》,我們就會發現,“氣候資源”歸誰所有並不是它關心的重點,這個條例更關注的是誰對“氣候資源探測”具有行政審批權。整個條例一共25條,其中共有4條涉及到了“探測許可”,詳細規定了氣象資源探測許可的設立、條件、申請和批准,討論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一言以蔽之,“氣候資源屬於國有資源”只不過是當地行政機關為建立行政審批權的說辭,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通過這個規定擴大相關行政機關的權力。
儘管本條例第一條說該法的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法中確實也討論了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但是規定對該資源的利用要設立許可。同時,在該法中解釋了何為“氣象設施”、“氣象探測”、“氣象探測環境”、“氣象災害”和“人工影響天氣”等專業名詞,但並沒有對“氣候資源”作出定義。為什麼氣象法不對此作出詳細規定?一個可以想象的原因是這內容過於敏感和複雜,且會涉及很多技術性的難題,在各國的立法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同時,我們也不宜單兵突進。
黑龍江省為何如此迫不及待?一個可能的解釋是為了擴大部門利益。不過,即便如此,單從立法技術上而言,這個規定的立法意圖太過露骨。其實,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要建立一個風能發電廠,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環境影響評價、氣候影響評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既有的各種行政許可已經限制了風能無中生有的可能。同時,發電廠一旦建成,還要考慮到如何把這些電轉入國家統一的電網中,然後才輸送到最終用戶手中。
風能到底歸誰所有?其實,這並不是下定義,而或是行政機構在劃分自己的勢力範圍。(時間:6月19日 來源:東方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