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單”本身無錯,這是市場信用成熟的標誌之一。但不管何種“黑名單”,都應該有制度化的、公開透明的標準,不能淪為強勢市場方的“最終解釋權”。作為帶有壟斷色彩的行業,尤其應慎用,甚至力戒“黑名單”,以此保障弱勢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自古以來,市場交易都講究和氣生財,動不動就“拉黑”,也許暫時能嚇唬得了人,但隨著全球資源配置的深入,“獨家買賣”越來越少,小心眼的“黑名單”就真不怕消費者也會秋後算賬嗎?
分析 反客為主為哪般
倘若每人200元賠償屬於危機公關,那“秋後算賬”式的後續發力實在顯得小家子氣。名義上說是安撫不滿情緒,實則緩兵之計,接踵而至卻是被列入其私設的“黑名單”,被冠為“暫無能力服務的旅客名單”,原因很簡單,只是因為“非理性維權”。
一提“黑名單”,盡人皆知乃給人穿小鞋的服務設置,或屏蔽,或拒絕,或另眼相看。之前與黑名單有關的詞匯頻頻出現於報端,總是透露出一種公權的孤傲與隨意化,“航空黑名單”凸顯的是航空公司的孤傲與自大,存在公報私仇的嫌疑。延時8小時賠償200元遠遠不夠,卻為黑名單埋下伏筆,不得不說如此道歉實在讓人笑掉大牙。
顯然,該被列入黑名單的應該是航空公司,而非乘客。心懷耿介的航空公司,只因為200元的賠償以及所謂的“耽誤班機”的借口,最終都折射出危機公關意識的微弱,以及小肚雞腸地設立黑名單,只會抹黑其公眾形象,令人大跌眼鏡。過度拔高自身形象,遺忘了自身公共資源的權利平等。最終只會是一次自我醜化,淪為輿論醜角。理應平等對待,補償應有的損失,維護每一位乘客的合法權益。
評判 實為變相打擊維權者
航空公司採用“黑名單”制度對一個公民購買航空機票的權利進行限制,這讓我們看到黑名單制度正在蔓延,這樣的蔓延是不合理、不應該的。
首先黑名單制度是對違法違規的人員或企業採取一定的權利限制措施,而被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單的乘客並沒有違法違規,他們只是要求航空公司對延誤進行賠償,這本是乘客在追求他們的合法權益。
其次,對公民權利進行限制或剝奪,只能由國家機關或由法律授權的機構才能行使,作為航空公司根本沒有這樣的權力。因此用黑名單制度來限制公民的權益根本就是違法行為。既做裁判員,也做運動員,這是權力無限擴張的表現。
如此懲罰措施,就是要讓乘客看到,他們要求賠償是得不償失的,以後乘飛機會遇到很多麻煩,看他們還要不要賠償?這是明顯的打擊維權者,只不過是借著黑名單制度。如果這一制度得到推廣,那麼誰還敢維權?恐怕很多人對侵犯自己權益的行為只能忍氣吞聲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