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而言,公務員群體在社會資源面前有著強勢地位,他們本身占有豐富的資源。各種隱性福利自不必說,手裡甚至還掌控著社會資源的分配權。當他們覬覦經適房,謀取私利時,社會資源分配將更加失衡。最重要的是,這是一起多個政府部門集體侵占中低收入者福利的行為,在利益面前,他們喪失了底線,更讓政府公信力受損。
本屬於中低階層的社會福利資源,淪為有權者的賺錢工具,他們拿到經適房要麼變相出售,要麼出租,經適房變成了搖錢樹。真正需要住房的中低收入者排隊費盡周折,使出九牛二虎之力,還是得不到,而年僅6歲的兒童竟能夠輕而易舉地獲得了購房資格。如此大的反差,無情地撕裂了社會公平,加劇了中低收入者的現實痛感,造成了社會群體間的隔閡。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要遏制住經適房亂象,現有法規不能虛置,現有政策和規章亦應徹底執行,唯有束縛住權力者的利益之手,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權才能得到保障,社會公平才不至於再被撕裂。(時間:8月25日 來源:重慶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