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善組織施樂會規定,社工募款可從每筆捐款中最高提成15%作為報酬,近日引起熱議,被網民指責是“騙捐”。施樂會對此回應稱,這種模式能保證社工籌款的積極性,“有償社工”與公益慈善應實現共贏。
募捐提成,似乎是銷售中利益分成模式的嫁接。當指向公益性的慈善,與飽含商業味的“提成”扯上邊,難免會讓公眾感到別扭——有償社工,會不會讓慈善變味?
慈善不是做生意,但也並非零成本。無論募捐、管理抑或服務,都需經費支撐,諸如差旅費、通訊費等,若全由社工自掏腰包,勢必會掏空他們的參與動力。基於此,按比例支付傭金給籌款人員,已成慈善領域的國際通則。“有償社工”,無疑是不錯嘗試。在物質報酬下,社工的熱情能被激發;而必要的募款壓力,又能讓社工避免募捐懈怠。
但募捐提成可取,不等於可雁過拔毛,讓慈善淪為買賣。其提成比例,應與善款募集成本匹配,而不能隨意化。
2009年5月,民政部曾明文規定,禁止在公益捐贈中提取回扣,同時也明確基金會可列支公益項目成本,但不得超過年度公益支出的10%。“公益項目成本”,即直接用於慈善踐履的公益支出。“最高提成15%”,顯然高於其上限。
“最高15%”的提成比例,或造成負面激勵:在高提成的利誘下,社工也許會為獲取報酬,而放鬆對受助對象的審核,抑或超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