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明確規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市(區)、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1小時內,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也明確規定,“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就屬於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而從結果看,長治污染事件,已經符合這一標準。
或許,一起環境污染突發事件一開始難以確定其級別。對此,《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明確將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後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
長治方面即便在初報環節存在定性不清的問題,那麼,公眾實在不理解,長治難道用了5天時間才查清基本情況?
而按照《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對於較大以上和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發生後,長治有關方面也應當在兩小時內報告山西省人民政府。
就事實來看,因為長治事實上的遲報,給控制污染造成了極大的被動,也擴大了污染的影響範圍。長治是否存在遲報,甚至瞞報的行為,是否存在瀆職,皆需要國家環保部和山西、河南、河北等方面進行聯合調查。(時間:1月7日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