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考縣官方稱,經過多次努力,民政部門曾將10餘名年齡小的孩子接走,其餘年齡較大者,跟隨袁厲害生活。開封市社會福利院負責人王永喜也公開稱:“在我擔任院長的5年多中,不下10次勸說袁厲害將孩子送往福利院,還數次邀袁厲害到福利院參觀。每次參觀完,袁厲害都說福利院的條件好,答應將孩子送來,但一回家就沒信了。”
而郭海洋給出的另一種說法是:“我們也送過去開封福利院,但是到那,他們就向我們要手續,小孩哪來的,要證明,但這手續根本就沒法辦,誰都不知道棄嬰哪來的。有一些公安局給你開了證明,但是有一些就不給你開了。”
為何不扶持不管理
吳長勝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袁厲害不完全具備收養條件,但是考慮其行為是一種關注民生、關心弱勢群體的行動,“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默許了這種行為”。
蘭考縣民政部門既然已經默許袁厲害的私人收養所存在,除了幫20名孩子辦理低保、戶籍登記以外,是否對其進行過其他管理和扶持?
民政部6日下發《關於主動加強對個人和民辦機構收留孤兒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門深刻吸取河南蘭考“1•4”火災事件教訓,主動做好對個人和民辦機構收留孤兒的管理工作。
其中提出,對已經具備養育條件,本人又堅持養育孤兒的,民政部門要與其簽訂合辦協議,明確責權,納入民政部門監管。這為袁厲害這樣的私人收養所提供了健康存在的可能性。
而這樣的可能性,並非僅在事後才出現。《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在2010年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下發以後,2011年5月,河南省也下發了《河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河南省民政廳隨後發文,要求加強孤兒指導養育工作。
河南省民政廳要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與社會散居孤兒的監護人或通過兒童福利指導中心與社會散居孤兒的監護人簽訂指導養育協議,明確監護人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對監護人領取、使用孤兒基本生活費、提高孤兒養育質量提出要求;
這一系列文件的下發意味著,除了要將社會散居孤兒納入管理外,對孤兒養育的扶持力度也要加大。相關文件規定,河南省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為: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不低於600元,機構養育孤兒每人每月不低於1000元。
蘭考縣民政局對外公布的孤兒基本生活補助金僅350元,馮傑解釋稱,這是因為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