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高院在《亳州晚報》上刊登公告,向“興邦集資詐騙案”原判有罪的19人“賠禮道歉”,這起涉案金額一度高達35億元的“特大非法集資案”經過重審程序,檢察機關最終撤回了起訴。
最近幾年,相對密集出現了一些陳年舊案被糾正的例子,很多案件動輒一拖十幾二十年,不少當事人從少年被關到了白頭、甚至失去生命。但認錯,尤其是讓司法機關認錯,最主要的還并不在於發現錯誤的存在,而是有勇氣直面錯誤—很多案件所存在的問題,各方面長期心知肚明,明知有錯卻死扛著不認。在某種固執的想法中,似乎翻案就意味著司法權威受損,不僅機關失了面子,而且辦案人員還會因此被坐實了責任。
糾錯不會有損司法權威,反倒有助於司法權威的真正樹立,這一觀念內化為具體的司法行為,需要一個過程。正是在這個過程中,對已有錯誤的及時糾正,以及依法為冤案當事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成為非常現實的考驗。刑事案件程序從啓動開始,當事人所遭遇的往往都是極盡宣揚的聲譽受損,“無罪推定”的刑法原則雖在,犯罪嫌疑人的稱呼已改,但公民一旦被采取強制措施,就儼然成了確定無疑的罪犯,再加上案情提前被披露,近乎未審先判,讓案件大大超出法律應有的範疇。反倒是當司法終於艱難認定某案件為錯案時,糾錯卻往往低調進行。
“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在法律條款中有個前置條件,那就是“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具體是什麼樣的一個範圍,包括以什麼樣的形式進行,卻是長期“法無明文規定”。上門道歉、電話道歉、當庭道歉等形式這幾年雖有出現,更多時候賠禮道歉事實上并未得到有效執行。一樁冤假錯案,司法機關好不容易給糾正了,可能更常見的還是冤案當事人和家屬的千恩萬謝、感激涕零。
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在法律意義上給予公民清白,但從實體角度出發的“消除影響,恢複名譽”卻非易事,更何況即便是公民被無罪開釋,也有可能被偵查機關以同樣的案由再次立案,繼續做他的犯罪嫌疑人,繼續被限制活動範圍,甚至社會上會傳播所謂“他就是凶手,只是證據瑕疵”的說法。正因為如此,安徽高院的登報道歉、白紙黑字,才顯得尤其值得肯定。司法重塑權威,不在於一城一地一案的顔面,而在於法律能否給予公民最起碼的確定感—有錯必糾,道歉就要大聲點。(來源:南方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