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涉不正當競爭?
關於蘋果與微信“打賞”抽成之爭的另一個法律指責是,蘋果公司強制將打賞行為列入IAP機制,對於應用開發者來說屬於“附帶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或者搭售,是不正當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趙占領表示,若蘋果公司通過將打賞功能納入IAP機制,來強化蘋果支付的核心地位,這種借助平台強行搭售的行為,對於其他支付工具廠商來說,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劉曉春就此分析,蘋果公司這一將打賞行為列入IAP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可以以合同法上的格式條款是否合理進行判定。格式合同不合理至一定程度,可能有搭售的不正當競爭嫌疑。因此,如果蘋果公司規定,所有虛擬物品的支付通道,均必須通過APPLEPAY(蘋果支付)進行,則可能構成搭售。
目前,購買虛擬物品的IAP機制,在中國支持信用卡、支付寶、銀聯等方式,不包括微信支付,并未強制僅能通過蘋果支付進行。
iOS系統的封閉性既是其獲得“安全、穩定”的特點和成功的關鍵之一,但也已帶來“霸王條款”、“壟斷”等多重爭議。
就打賞列入IAP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指責而言,劉曉春指出,競爭法僅保護競爭秩序,而非競爭者。特別是在互聯網領域,在各種創新商業模式層出不窮的前提下,競爭法層面的規制更需審慎。是否違背購買者的意願,以及購買者是否有選擇權,是評價其行為的重要關鍵。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侯利陽此前亦表示,應甄別企業經營策略和不正當競爭,并加入“合理性分析”,分析具體行為對競爭對手競爭力的影響。若只是經營策略,則還應交給市場解決。
“在消費者可以選擇‘用腳投票’,市場機制有效的情況下,界定不正當競爭或壟斷指責需要有充足的證據。”劉曉春指出。(來源:《財經》 記者:張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