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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責年齡“個別下調”值得期待
http://www.CRNTT.com   2020-10-15 17:18:43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保護未成年人首先要保護的是未成年受害人,對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當然也要保護,但這種保護更應該體現在對其嚴格教育和嚴格執法上。如果沒有刑事責任和刑法處置,不足以震懾。因此,根據兒童的心智成熟程度,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針對青少年犯罪的一個必要選擇。與此同時,《民法典》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由原來的10歲調整為8歲,也可以為刑事責任年齡下降提供支持。因此,支持方支持通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來懲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兩條腿”走路方可行穩致遠

  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問題,給出的回應是,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而不是全面調整。最新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正草案將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劃分為一般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列出了一般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內容,對於有針對性的懲治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給出了方向,劃出了範圍。

  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可以重塑、可以而且能够挽救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采取“預防為主、懲治為輔”的原則,仍然需要堅持下去。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既要發揮刑事處罰的懲治作用,又要發揮特定的教育矯治作用,單純地依靠刑事責任顯然不能一勞永逸,但刑事責任年齡個別下調的針對性必須得有,既是宣示震懾,也是保證維護,“兩條腿”走路方可行穩致遠。(來源:泰安日報 作者: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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