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如果對電子煙也采取同等的監管辦法,必將限制電子煙的自由生產與流通,使行業企業遭受重挫。時下,對很多人來說,已經很難想象,一款電子產品的流通今後還需要層層審批。這并不符合市場經濟的本意,甚至會因為尋求地方權力機構的通融,而滋生尋租、腐敗的空間。
從全球市場看,電子煙行業已經形成“中國制造,歐美消費”的產業格局,而且已形成比較充分的競爭格局;同時,電子煙產業為我國貢獻了大量的貿易交往和出口創匯。顯然,將電子煙行業納入監管,也需充分考慮到這一新興行業的市場格局、發展前景以及由此帶來的對外貿、創匯等效益的影響。
不過,我國煙草管理部門同樣對煙草的進出口貿易做了嚴格限制,譬如國家煙草專賣局印發的《關於加強卷煙出口管理的若幹規定》要求,出口卷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境外商標注册并上報進出口總公司;對出口卷煙的客戶必須進行資格、資信審核,進出口總公司應當建立全國出口卷煙的客戶檔案。極端情況下,如果這種監管成為現實,也將嚴重打擊我國電子煙行業的海外貿易,影響我國電子煙企業在全球競爭格局中的優勢地位。
事實上,就全球範圍內來看,目前被采取的監管思路是將電子煙按照“醫藥類”或“消費品類”進行監管。采用第一種模式的有澳大利亞、日本等,采用第二種模式的包括英國、印尼等。這些國家的監管經驗,避免了將電子煙等同於煙草的監管思路,或許可為我國監管部門制定細則提供借鑒。
綜合來看,既要保護社會公衆健康,又要規範電子煙產業,需要考量多方面因素。因此,在制定相應細則時,有關部門不妨多讓相關企業參與討論,多吸納社會反饋意見,多借鑒國外的成熟經驗,形成更科學合理的決策,實現行業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平衡發展。(來源:新京報 作者:關牧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