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李在超市購買了一瓶酸奶,結賬時突然發現酸奶過期了1分鐘。小李為此向超市索賠1000元,但遭到了超市的拒絕。小李向法院起訴,法庭將案件委托給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在調解員的勸說下,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和解,由超市賠償小李400元。
據報道,小李是在結賬之後,看到小票上的結賬時間為晚上8點29分,而酸奶瓶,保質期為21天,根據生產時期和時間,截止時間正好到當晚8點28分,卡得非常准。
雖然1分鐘的確很短,但過期1分鐘也是過期,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是禁止銷售的,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就有權索賠。所以,小李要較真,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不少人會覺得,這事的確有些太巧了,如果不是正好逮到了酸奶這種過期精確到分鐘的商品,消費者就無法索賠,超市雖然有錯,但是錯得不多,索賠1000元有點獅子大開口,或許是想趁機“占點便宜”。也有網友覺得,超市做生意也不容易,看到過期食品應該先提醒商家,買到過期食品能退就行,這種想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超市的問題僅僅是出售了一瓶過期1分鐘的酸奶嗎?并不是。至少,它就沒有依法規範地做好臨期食品的處理,沒有盡力去控制不合格食品被售賣出去的風險。
根據《反食品浪費法》規定,超市、商場等食品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食品加強日常檢查,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分類管理,作特別標示或者集中陳列出售。其目的就是要避免臨期食品和正常食品混在一起賣,導致粗心的消費者拿錯,健康及合法權益受損害,要讓消費者在知情的前提下,明明白白地購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