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營者那裡買到了不合格食品,可以要求經營者支付1000元的賠償金,消費者也提出了1000元的索賠訴求,但最後消費者拿到手的是400元。這樣一個結果顯然是各方妥協的產物。
妥協往往會考慮盡量兼顧各個方面的利益,未必就是壞事。但從消費者的立場來說,這種妥協多少會對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帶來一點抑制。因為任何一個消費者在權益受到損害,進而准備維權的時候,都會權衡成本和收益。就本案而言,從與經營者交涉,到發起訴訟,到面對乃至接受調解,其中的時間成本恐怕都會讓不少消費者心生退意。如果最後的結果達不到預期,則其心理可想而知。
根據民事訴訟法,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為減少消費者訴訟成本,也是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有專業人士建議類似案件不妨一律按照簡易程序,依法審理、依法判決。
如果換成這樣一個結果,相信無論對消費者還是對生產者經營者來說,此案的普法和教育價值都只會更大。(來源:南方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