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關於1000元的索賠數額,這既是一個法律邊界問題,也是一個法律尺度問題。有網友認為李先生為了一盒4.9元的過期酸奶向超市索賠1000元,“下手太狠,有敲詐嫌疑”。持這種觀點的人不在少數,反映出部分民衆法律知識依然欠缺的現實。《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顯然,李先生提出的索賠數額是有法律依據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許多法律中都有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懲罰性賠償條款寫進法律,出發點不只是為了提高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成本,也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有些人覺得消費者索賠時“獅子大張口”,這會助長逐利之風,導致過度維權。事實上,將利益成分剔除,只會給消費者維權戴上沉重的道德枷鎖,反倒不利於消費權益的實現。而懲罰性賠償規定賦予了任何一位消費者依法索賠的權利,消費者見利而動,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也從另一個角度給法律威嚴提供了一種強力支撑。
懲罰性賠償條款不是用來欣賞的,不是停留在紙面上用來嚇人的,而是要在行動中對不法生產經營者形成實際的威懾。只有消費者認可這種眼前利己、長遠利他的法律條款,并願意親身實踐,而法院及其他司法機構也能够支持他們,讓此類案件勝訴率提升,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現象才會減少,才能推動整個行業市場和諧有序發展。(來源:中國質量報 作者:胡立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