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防疫要求對個體及單位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例亦引起了關注。據媒體報道,11月10日,黑龍江一奶茶店服務員對進店“顧客”說“歡迎光臨,請掃一下碼”,被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批評“說晚了,第一句就應該說掃碼”。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認定該奶茶店執行防疫要求不徹底,勒令奶茶店關門。隨後,當地政府發布通報稱,相關工作人員已經被處分和批評教育。
11月11日,黑龍江牡丹江一服裝店老板在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上門檢查時,因睡覺沒戴口罩被亮黃牌警告。對此,牡丹江市陽明區政府工作人員表示,如果這種情況屬實,屬於“矯枉過正”的防疫之舉。
紅星新聞記者梳理既往報道發現,個體或單位因未按時做核酸、未按規定對進店人員掃碼測溫,執法部門多是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為依據,進行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相應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其中第一款第(一)項為: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今年10月,有城市在檢查疫情防控落實情況時,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全市數十家未按規定對進店人員進行掃碼測溫的營業主體負責人,進行行政處罰。
11月,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一地兩名市民因未按規定做核酸,被作出“警告和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在上述處罰中,執法機關認為個體或單位未按規定做核酸、掃碼等行為屬於“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