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3月22日電/陳水扁的智囊陳明通等人搞出的《第二共和憲草》規定:“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任何形式政治關係,須經對等、和平協商後,交付公民投票。”
有人質疑:那麼,難道要“法理台獨”或“台獨公投”,也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協商”?
推銷新憲者答稱:台灣要獨立是“天賦人權”,不須與北京協商。倘要“法理台獨”,只須將李鴻禧的“台灣憲法草案”交付公投即可,無須在《第二共和憲草》中加以規範。
台灣聯合報黑白集今日刊登文章說,這才使人恍然大悟,原來《第二共和憲草》竟然是不處理“天賦人權”的!但是,憲草中規定的自由、平等、參政等權,難道不也是“天賦人權”?若是,則何以“台獨公投”這個“天賦人權”必須被憲法排除?或何以“台獨公投”可以有自外於“憲法”的特權?
文章指出,這就是“第二共和”的政治算盤。一方面用“第二共和”來掏空挖盡“中華民國”的內涵,卻又認為“第二共和”亦非台獨的“終局政治安排”;倘若時機到來,只要將“李鴻禧的台灣憲草”交付公投,台獨即可實現,“第二共和”也就“完成了階段性的任務”。但是,即使要台獨,憑什麼由你指定要用李鴻禧的台獨憲法?這是政治膨風,還是學術分贓?
“第二共和”明明是想偷渡“台獨公投”的法源;如今被質疑“台獨公投”何以要與北京“協商”,致不能自圓其說,竟又縮回去辯稱“台獨公投”的“天賦人權”不在憲草的範圍之中。
文章認為,倘係如此,憲草的起草者至少應在兩岸“政治關係”的“協商”清單中明文註記:“台獨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