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26日電/特區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今日刊憲。條例能夠在立會得到順利通過,值得歡迎和高興。隨著深圳灣西部通道年中通車,“一地兩檢”將會正式由構思變為事實,為“一國兩制”增添新的內容。
香港大公報今日刊登社論表示,“一地兩檢”新措施的出台,完全是出於兩地經貿往來日益頻繁的實際需要,同時也是“一國兩制”具有無比生命力和創造力的見證。未來本著此種互信、互利的精神,本港和內地各方面的合作一定可以更上層樓,得到更好的加強。
口岸海關的執法和管理,從來都是涉及主權的大問題。香港九七回歸後,與內地各口岸之間仍繼續實行“兩地兩檢”。但隨著兩地人流、物流、車流的不斷增加,如何緩解口岸的擠迫情況日益成為一個迫切課題,廣大市民、司機、旅客對兩邊口岸兩番上落車、排隊和檢查的過程都嘖有煩言,紛紛要求有更好、更合理的安排,“一地兩檢”由是提上議事日程。但要實行“一地兩檢”,首先必須解決的是司法管轄權問題。一旦實施“一地兩檢”,不論口岸大樓建於內地一方或本港一方,都存在一個越境執法的問題。
去年八月,國務院港澳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的議案,同年十月三十一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授權香港特區自深圳灣口岸啟用之日起,可在深圳灣口岸內的港方口岸區依照香港特區法律實施管轄。這就為“一地兩檢”的實施在法理上提供了堅實的依據。
社論指出,而值得注意的是,人大常委會這一決定,是根據基本法有關規定作出。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特區關係”第二十條白紙黑字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也就是說,深圳灣口岸的司法管轄,本來是屬於內地的權力;現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特區一項權力,令特區可以在深圳灣口岸的港方口岸區內按香港的法律實施管轄。而這一“授予的其他權力”,是回歸後基本法實施以來頭一次實施,意義當然是重大的。
對此,反對派議員昨日在立法會上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屬全國性法律,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才可以實施。這一說法,無疑是想節外生枝。特區可以在深圳灣口岸的港方口岸區內實施司法管 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的其他權力”,不同於將已實行的全國性法律如“國旗國歌法”延伸到特區實施,因此並無列入“附件三”的必要,更不會存在什麼“中央權力隨意伸到香港”的問題。
深圳灣口岸西部通道估計將會在今年七月一日特區成立十周年之日正式通車,屆時實施“一地兩檢”,車流、人流可暢順通過,所有司法管轄權如警方拘捕以至各種保險、賠償等法理依據均已明確。而有了首開先河的成功經驗,日後就可以進一步推廣到其他口岸,促進繁榮,便利市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