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12日電/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發表評論文章,指出不知是為了貫徹落實陳水扁關於謝長廷倘不接受“謝蘇配”的安排,就不排除操弄司法機器,待謝長廷所涉各項弊案被起訴後,即再進行一次黨內初選,以蘇貞昌取代謝長廷的構想,還是為了凸顯民進黨的政治道德標準較高,要把中國國民黨為馬英九一人度身訂做,計劃在“全代會”上修改黨章,刪去“排黑條款”的低政治道德標準“比下去”,以求在“總統”大選中能夠續打“改革”、 “清流”旗號?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昨日放出風聲,不會為謝長廷一人修改民進黨黨內規章。盡管民進黨黨團的意見並不等同於黨中央的想法,但由於黨團的一些重要幹部往往也兼任民進黨中執委或是擔任民進黨中央政策會的負責人,故民進黨黨團的這些意見,或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黨中央的某些設想。
文章分析,利用司法案件來逼迫謝長廷接受陳水扁關於“謝蘇配”的安排,主要是分兩個層次:其一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相關規定。由於這是經“立法院”通過、“總統”頒佈生效的“國法”,民進黨無權自行修改。不過,其“門檻”較低,只有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即三審定讞,下同)者,曾犯賄選等妨礙選舉公正的罪行並經判刑確定者……等,才喪失候選人資格。與之比照,由於台灣地區的司法程序,三審定讞往往需要兩、三年的時間甚至更長,故即使是謝長廷所涉各弊案都是罪名成立,但在“中選會”明年一月接受參選人登記前,都不可能走完司法程序,故在“國法”層面阻攔謝長廷,難以成功。同樣道理,即使今年九月法院一審判決馬英九“特支費案”的“貪污罪”成立,也將不會影響馬英九的參選資格。
其二就是民進黨黨內規章的相關規定。由於民進黨向來標榜自己是“改革”、 “清流”、“反貪”的政黨,並要將此來與中國國民黨的“黑金”、 “貪腐”作出鮮明對比及嚴格區隔,實際上二零零零年“總統”選舉中,陳水扁就是以此為旗號來騙取了不少中間選票,故其“門檻”要求就相對較高,以示其對參選人的“高標準,嚴要求”。為此,民進黨在其黨內規章中,設下了三道“關卡”:
一、《紀律評議裁決條例》。該“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黨務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當利益者,應予除名或停權二年以上處分”。 “條例”第二十六條又規定,“黨務人員或從政黨員對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進行非法圖利者,應予除名或停權一年以上處分”。比照吳淑珍、馬永成等人的涉貪案遭到停權就遭中央評議委員會執行“條例”上述規定予以“停權”處分的案例,謝長廷倘因所涉各項弊案遭檢察機關起訴,中央評議委員會亦將會執行“條例”的上述規定,對謝長廷作出“停權”甚至是“除名”的處分。既然是“停權”甚至是“除名”,謝長廷就將喪失代表民進黨參選“總統”的資格。
二、《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註“條例”的“阻攔門檻”較低,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基本相同。其第六條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曾犯“賄選罪”等妨礙選舉公正罪行者,經判刑確定,不得為民進黨提名之候選人。不過,也增設了若干道“高門檻”,只要是遭起訴就不得被提名為候選人,但僅是指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即“黑社會罪”)、《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罪行,謝長廷所涉各項弊案,相信與上述刑事罪行無關,故不受影響。唯有其第十款“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亦即無論是任何罪名,只須一審被判十年以上徒刑而無須待三審定讞,即喪失被提名資格。但從台灣地區的司法習慣看,在明年一月“中選會”接受參選人登記時,法院都將趕不上對謝長廷所涉案件進行一審判決,更何況即使能趕得上判決,判十年以上徒刑的機會也是很微,故謝長廷受此“條例”的影響不大。
三、《廉政條例》。該“條例”的“門檻”,與《紀律評議裁決條例》基本相同,只不過該“條例”是對黨內處分程序進行規範,亦即是由廉政委員會建議中央評議委員會作出處分決定而已。
文章指出,因此,謝長廷受到黨內規章主要是《紀律評議裁決條例》阻攔的機會很高。但問題是,既然如此,即使謝長廷被迫接受“謝蘇配”,只要廉政委員會及中央評議委員會對謝長廷作出“停權”處分,他也將會喪失代表民進黨參選“總統”的資格。何況,蘇貞昌也同樣有“特支費”問題。因此,關鍵是在於檢察機關如何拿捏“時間表”,亦即是在何時對謝長廷作出起訴決定。倘若檢察機關在“中選會”接受參選人登記前起訴謝長廷,民進黨即可執行黨內規章對其作出處分,使其喪失候選人資格。但倘若檢察機關刻意拖延到明年一月之後才起訴謝長廷,雖然民進黨黨內規章也可“發威”,但問題是此時已過了“中選會”接受候選人登記之期,民進黨已來不及另行推舉蘇貞昌參選,將會形成“兩頭不到岸”、白益馬英九的局面。因此,倘若陳水扁真的能夠操弄司法的話,就只能有兩途:要不是在明年一月之前,棄謝長廷而另推蘇貞昌;要不就是待謝長廷當選後,運用“豁免權”的保護傘,以確保民進黨長期執政。在後者而言,屆時即使是不滿意謝長廷,也將無可奈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