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張振敏等8人雇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強迫職工勞動案,衡國勤等5人、歐建國等2人、劉亞龍等2人強迫職工勞動案。
芮城縣人民法院審判的張振敏(承包經營者,河南淅川人)、孫安民(窯主,山西芮城縣)等8人強迫職工勞動案和雇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案,芮城縣人民法院審判的衡國勤(承包經營者,河南省淅川縣人)、吳和平(轉包人,山西芮城縣)等5人強迫職工勞動案,新絳縣人民法院審判的歐建國(承包經營者,河南淅川人)、王新全(窯主,山西新絳人)強迫職工勞動案,鄉寧縣人民法院審判的劉亞龍(窯主,山西芮城縣)等2人強迫職工勞動案,都有以下幾個共同特點:一是涉案的承包經營者被告人張振敏、衡國勤、歐建國等為了獲取高額利潤,從河南、山西、陜西等地騙招大批民工(共100餘人,其中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1人、聾啞人3人、智障人員16恩人),並安排看管人員對民工進行監視和看管,指使看管人員毆打工人。主觀上係直接故意實施犯罪。而孫安民、王新全、劉亞龍等窯主,有法定義務管理磚廠民工的生產和生活,雖發包後不直接從事生產管理,但他們明知其他被告人實施打罵民工、強迫民工超長時間勞動、拖欠工資、限制民工人身自由等犯罪行為,為了獲取個人利益,視而不管,放任了這種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
二是在犯罪的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強迫民工超長時間、超負荷勞動,對幹活慢或逃跑的民工實施毆打,並以不發工資、體罰、晚間鎖工棚門封廠等手段限制民工人身自由。其行為嚴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構成強迫職工勞動罪。
一審法院均對這些磚窯主和承包經營者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審案的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一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以5000元至15000元的罰金。其中對非法雇傭聾啞和智障民工的被告人均給予了從嚴懲處。
被告人張振敏承包磚廠期間,通過被告人李學志雇傭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潘某某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並延長勞動時間,還對其進行毆打。一審法院認為,上述二被告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情節嚴重,構成雇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賀一年,並處罰金15000元和5000元(被告人張振敏數罪並罰執行了有期徒刑五年,罰金30000元;被告人李學志恕罪發病執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罰金15000元)。
(四)洪洞縣人民法院審判的被告人楊小蘭窩藏案
被告人楊小蘭,女,河南省淅川縣人,與上述非法拘禁案的被告人和係夫妻關係。楊小蘭明知衡庭漢等人係犯罪的人後,仍為其提供隱藏處所和財務,幫助其逃匿,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活動,其行為構成了窩藏罪。洪洞縣法院於2007年7月13日開庭審理了改案。法院在查明實施後,鑒於楊小蘭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且係觸犯,判處緩刑不知再危害社會,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