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19日電/中國政府網今天公布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該《條例》已經於2007年7月4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為條例全文: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監督管理,保証民用核設施的安全運行,預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保護環境,促進核能事業的順利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核安全設備,是指在民用核設施中使用的執行核安全功能的設備,包括核安全機械設備和核安全電氣設備。
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
第三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適用本條例。
民用核安全設備運離民用核設施現場進行的維修活動,適用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活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第五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加強質量管理,並對其所從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承擔全面責任。
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設備進行檢查、試驗、檢驗和維修,並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使用和運行安全承擔全面責任。
第六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
國家鼓勵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的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安全水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舉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標 準
第八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是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技術依據。
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體系。制定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應當充分考慮民用核安全設備的技術發展和使用要求,結合我國的工業基礎和技術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術成熟、經濟合理。
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十條 涉及核安全基本原則和技術要求的民用核安全設備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組織擬定,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聯合發布;其他的民用核安全設備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擬定,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發布。
民用核安全設備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擬定,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發布,並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制定民用核安全設備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應當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一條 尚未制定相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採用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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