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9日電/《半月談》發表文章說,近年來,人們對反腐的關注大多集中在一些職務高、級別高的“大官”身上。與“大官”相比,“小官”往往因其“小”而在腐敗中具有某種“比較優勢”。“小官”之“小”,主要言其職務、級別、地位、身份不高。其實,有些“小官”往往處於管錢、管物等要害部門或關鍵崗位,極易發生權錢交易。因其“小”,又不易引起反腐機關重視,其腐敗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如果單位領導長期失察,有關方面監管不力,忽視了思想教育和權力監督,一旦認真查處,往往已是“大貪”。
事實已為我們敲響了警鐘!安徽省淮南市泥河鎮副鎮長謝昭金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1200多萬元用於違法活動和營利性活動;北京一社區“小官”趙凱維,貪污、受賄達100多萬元等等。諸多現象警示人們,只要權力不受監督,無論是官大還是官小,都會與貪腐發生必然的聯繫。
文章指出,“小官”貪腐現象,從一個側面警告我們,在深入開展反腐倡廉的今天,不能以級別高低和職權大小來區別貪污腐敗。如果加以嚴密防範,即使官職再大,也不會走貪腐之路;如果缺乏有效監管,即使級別再小,也會步入貪腐的歧途!
小幹部官雖不大,卻握有實權,直接與基層群眾打交道,腐敗行為直接侵害群眾的利益,往往使老百姓有切膚之痛,人民群眾深惡痛絕。對於廣大普通群眾而言,“小官”就是黨和政府形象的代表者。老百姓從他們的一言一行中來認識和評判黨和政府的形象。“一個支部一盞燈,一個幹部一面旗”。如果身邊的幹部個個模範,人民就相信黨和政府;反之,身邊的幹部貪污腐敗,他們就會對黨和政府失去信心和希望。“小官”腐敗腐蝕的是社會風氣,蠶食的是民眾對反腐鬥爭的信心,損害的是社會和諧之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絕不可小視,切不能忽視或放任不管。
文章表示,因此,我們不僅要防範“大官”大貪現象的出現,而且也要從制度上、管理上、源頭上加強對手握實權的基層幹部的教育和監督。同時,要加大查處力度,不管“小腐敗”多麼“小”,一經發現,嚴肅處理,才能遏制小官腐敗的滋生蔓延。一言以蔽之:腐敗不分官職,均須認真對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