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15日電/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馬英九無罪,相對而言,亦是形同認定了檢察官侯寬仁的枉法濫訴。台灣聯合報今日刊登社論指出,現在是馬英九繫案經年後療傷止痛的時刻,更應是司法檢察當局知恥知病、深切反省的時刻。
一般人也許比較在乎馬英九有罪或無罪的判決,我們則更關切本案所揭露的檢察機關倨傲偏執的惡質。一審宣判,檢察官須在十日內決定是否上訴二審;我們強烈主張,檢察機關應當先對特別費的性質作出統一見解,然後再決定是否上訴,切勿一錯再錯。
社論說,侯寬仁拒絕先就特別費的性質作出統一見解,就逕自起訴馬英九,結果演成檢察機關“南北不同調”的怪事;如今法院已認定特別費有“實質補貼之屬性”,但檢察機構迄今非但仍未作出統一見解,且侯寬仁竟將“四大天王”特別費案捏在手中,至今毫無進展。也就是說,侯寬仁對特別費性質之認定,非但已被法官否定,甚至在檢察體系中亦有南轅北轍的異議;而侯寬仁在辦案程序上,馬案辦得迅雷不及掩耳,對“四大天王案”卻迄仍隱匿不發。試問,在這種情勢下,檢察官若要就馬案上訴二審,如何自圓其說,又如何符合司法正義?
何況,就本案而論,法院判決書指出,侯寬仁在實體與程序上皆有重大違誤。實體部分,如前所述,法院採認“實質補貼說”;程序部分,法院則認定侯寬仁對馬英九及吳麗洳的筆錄,皆有斷章取義誘人入罪之處,因此不具證據能力。社論認為,“檢察一體”的精神,應是指全體檢察人員在追求司法正義上的立場是一致的,而絕不是指全體檢察人員不惜枉法濫訴亦應採一致立場,護短到底,擇惡固執到底。檢察機關是司法正義的守護者,而不是嚴守幫規家法的幫派集團。侯寬仁對此案辦到實體程序兩違、宏觀微觀兩失的地步,陳聰明以降的檢察機關實應停下腳步,反省悔過,先定出統一見解,再決定上訴與否。畢竟,檢察當局不能為侯寬仁個人的見解及主張背書到底,而應站到台灣司法正義與尊嚴的高度上,再決定應否上訴!
社論指出,本案判決書中有幾個觀點,值得注意。首先,法官指出了檢察官的自相矛盾,判決書說:馬英九同案被告余文,被控以不實領據支領特別費五萬元充為零用金部分,檢察官在起訴書中亦說“因以市長特別費犒賞核銷之會計程序至此已全部完成,故余文按月領得五萬元後之實際支用情形嗣後均無從稽查”;顯然連檢察官自己也知道領據核銷制度的設計及意旨,故未深入追查。否則,以余文中階官員收入固定,檢察官要像追查馬英九那樣查明該五萬元流向應非難事。也就是說,就馬英九案同一案件而言,檢察官對領據核銷特別費性質的認知,自己就有矛盾。
其次,判決書又引據“國務機要費”案起訴書而指出:同一高檢署查黑中心偵辦的“國務機要費”弊案,檢察官認為領據核銷的一半“無違法性認識”、“無不法所有意圖”,並未深入追查,檢察官顯採從寬認定;法官以此作為對馬英九領據核銷特別費應採從寬認定的理由之一。換言之,判決書點明了檢方在“國務機要費”案和馬英九特別費案寬嚴標準不一的問題,而這正是輿論一再質疑檢方的重點。
再者,本案承辦檢方固可對特別費採不同見解,但判決書中提出的辦案程序正義問題,檢方必須正視,無可迴避。包括:一、判決書詳列證人吳麗洳偵查筆錄和勘驗結果不同的地方,較諸早前律師指出的更多,而法官對檢方筆錄的結論是“問題以理論上的假設性語氣提出,中間應答略去,以嗯對等語助詞為答案”,為“實務上未見,確屬斷章取義”。二、檢察官指馬英九自白“特別費為公款”,法官查對筆錄,認為當時檢察官又是以假設語氣與馬英九對話,馬英九並未自白;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與筆錄不符,是“擅自詮釋被告供述而曲解”。這是對檢察官的嚴厲譴責,檢方當局必須有所處理,才有上訴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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