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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 面臨重大變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8-27 10:15:13  


8月26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吳邦國委員長出席會議。會議初次審議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新華社圖)
  中評社香港8月27日電/中國實行了二十多年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面臨重大變革。昨天開始舉行的十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

  背景與現狀

  處理周期長勞動者維權成本高

  法制日報報道,中國于1987 年恢複了勞動爭議仲裁制度,隨著1993年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1994年勞動法的相繼頒布實施,形成了“一調一裁兩審”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即發生勞動爭議先調解、再仲裁、再經兩次審判的程序。調解是自願選擇,仲裁是必經的程序,對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這一程序制度對解决勞動爭議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結構和就業方式的變化,勞動爭議處理面臨許多新情况、新問題,主要表現爲:近年來全國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持續大幅上升,爭議案件日趨複雜,爭議內容日益多樣化,調處難度加大;勞動仲裁機構和人員非專業化的弱點日益顯現出來,勞動仲裁規則層級低而且因地而异,缺乏公信力;勞動爭議處理周期長,勞動者維權成本高。

  草案起草者

  基本維持“一調一裁兩審”程序

  據草案起草者介紹,草案在基本維持現行“一調一裁兩審”程序的基礎上,針對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周期長的問題,規定部分案件一裁終局。

  據了解,對于現行的“一調一裁兩審”程序,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建議將現行的發生勞動爭議必須先經仲裁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程序,修改爲由當事人選擇仲裁或者訴訟的程序,不再將仲裁作爲必經程序,以解决勞動爭議處理時間長的問題。

  經法工委反複研究,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經過二十多年實踐,已經被社會所接受,不宜輕易否定。首先,“一調一裁兩審”能够充分發揮調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勞動爭議盡可能地在比較平和的氣氛中得到解决,盡量减少打官司。其次,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不同,勞動合同法確立了由政府、工會、企業建立的三方協調機制,勞動行政部門作爲政府的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防止爭議的發生,也有責任在勞動爭議的處理過程中發揮作用。這也是一些國家的通行做法。

  爲此,草案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和解後反悔的,可以向勞動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反悔的,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草案規定:“下列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仲裁裁决爲終局裁决,裁决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養老金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三)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草案起草者認爲,經對近幾年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進行分析,按照草案上述規定,多數勞動爭議可以通過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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