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 面臨重大變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8-27 10:15:13  



  裁决有期限

  自組庭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

  爲了提高調解和仲裁效率,草案作出以下規定:

  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爲調解不成;仲裁庭裁决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履行要力度

  賦予調解書裁决書强制執行力

  爲了强化調解,草案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或者經濟補償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15日內拒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人民法院收到用人單位提出的書面异議後,支付令自行失效,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草案還賦予調解書、裁决書强制執行力,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决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銜接訴訟法

  終局裁决案件可申請法院撤銷

  勞動爭議訴訟是勞動爭議處理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當事人最終的司法救濟渠道。

  草案對勞動爭議訴訟作了與訴訟法相銜接的規定:

  勞動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本法規定終局裁决的案件,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决或者不予執行;當事人對本法規定終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訴訟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