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指出,這次由深圳民治街道組織的所謂強制拆除,不僅違背了法律的明文要求,更違背了善良、正義、公序良俗等基本的人倫,而這些人倫精神,恰恰就是法律的精神基礎和內在準則。
社評表示,在與自然的漫長鬥爭史中,人類總結出了“火”與“水”的教訓,“救人於水火”的古話,就表明人類對水和火的忌憚。早在秦代,法律就明文規定了“縱火”系重罪。而在民間,一直有“仇不逾火”的習俗,它的意思是說,仇恨再深,也不能超過火災,如果發現仇人家起火,也應棄前嫌而救火。
社評謂,即便到了現代社會,火災仍以其巨大破壞力,而一直是公共安全的大敵。因此,人們不願、不敢、不忍面對火災,這也是善良情感的自然反應。但此次,深圳民治街道的官員,為圖“乾淨徹底”,竟對近百戶弱勢群體的住宅,一把火焚之。我們不禁要問:熊熊烈焰,燒掉了什麼,僅僅是“違章建築”嗎?
社評說,我國正在建設和諧社會,其本意,既包括人與自然的和諧,更包括人與人的和諧,還包括以政府為主體的社會管理者和民眾的和諧。火燒民房這種極端方式,以對人的善良情感和願望的毀滅性刺激,不僅破壞了人在社會中安寧居住的外在和諧,更破壞了民眾與當地基層政府精神世界的內在和諧。
社評表示,從這個意義上講,民治街道的這把火,不僅燒掉了近百戶弱者的家園,更燒毀了當地基層政府與外來民眾的關係。這些違章搭建建築,固然影響了市容,但它們卻是寄身於這裡的人們的家。為了城市建設的需要,不是不可以拆除它們,然而這種拆除卻必須以法律為準繩、以文明為準則,而不可以超越執法程序,更不可以用如此暴力的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