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檢察院指控,汪沛英雖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她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新華社記者瞭解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7月8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的,以受賄論處。”“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係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本意見所稱‘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