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20日電/台灣退休外交官陸以正今天在聯合報撰文說,民進黨重用的官員,一大半不懂國際事務;即使自認留學國外,曾擔任駐德代表的謝志偉,居然宣稱聯合國總務委員會昨晚否決將台灣申請入會案列入議程後,要向海牙國際法院提出告訴!
陸以正文章說,真不懂這種缺乏深度國際認識,只懂點皮毛的人,怎麼會在歐洲最重要的德國,做過代表?首先,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九十三條,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附屬機構,僅會員國(當然當事國)或特定的非會員國(得為當事國),始得提出告訴。所謂特定條件,指預定加入而尚未加入的國家,瑞士在一九四八年,或諾魯在一九八八年都曾利用第九十三條後段,提出告訴並獲受理。但是這兩項條件,台灣都不具備。
民進黨智庫其餘那些半瓶子醋的教授學者,或許在想可以再花些冤枉錢,找幾個友邦代為提出。對不起,除當事國之外,別的國家都沒有資格代它在國際法院打官司。一句“不適格”就被頂回去了。
更何況,國際法院規約還明訂,“在法院得為訴訟當事國者,限於國家” 。如果連美國都公開說,不論台灣或“中華民國”都不是國家,台灣更可能在國際法院自陷“非國家”的窘境。
其次,國際法院十五名法官中,通常安理會五強必有代表。大陸的史久鏞法官在二○○三年至二○○六年間,還曾擔任院長一職。去年卸任後,由英籍的女副院長繼任;是否因他年逾八十,我不太清楚。史久鏞祖籍浙江寧波,上海聖約翰大學畢業,哥倫比亞大學法學博士,據說對人接物,溫和有禮。但有他坐在院長右方,國際法院會受理台灣提訴的任何案件嗎?他也無須學大陸外交官那副窮兇極惡的嘴臉,只要輕輕提及安理會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案,就足夠擋掉任何討論了。
最後也最重要的,還是國際法院與安全理事會間曖昧不清的關係。憲章第九十四條規定:所有會員國必須遵守國際法院的裁決;如有違反者,得交由安全理事會議處。你甚至可以說,國際法院的層次比安理會低。尤其因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享有否決權,所以凡對五強有損的裁決,等於無效。尼加拉瓜曾向安理會抗議美國不遵守國際法院的裁決,安理會討論時卻被美國否決掉,便是著例。
一九九二年發生的泛美航空客機在蘇格蘭上空被利比亞安置炸彈案,二七○人死亡,震驚世界。利比亞向國際法院控訴美英對它實施經濟制裁,侵害它的主權。問題在於對利實施制裁,原本是安理會通過的決議案。因而拖延十一年後,利比亞強人格達費眼看海珊被美國輕易推翻,主動認輸,同意支付鉅額賠償,才得解決。可見不論用什麼法律理論去國際法院打官司,困難重重。
而且,美國在一九八四年已經聲明:它今後不再無條件接受國際法院的裁決了。大陸隨時可作同樣宣示,但它比老美聰明,學會了善用自己的軟實力,無須做得太難看。我要勸陳水扁與民進黨政府,不必聽那些半吊子專家學者的餿主意,去自找無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