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這樣說,我國物權法的偉大之處就在于,第一次如此集中地將保護個人財産權利的法律規範完整地呈現在公衆面前,使人們對財富的取得、財富的使用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這種改變中國沿襲幾千年財産所有制度的立法壯舉,無論如何評價都不過分。今後任何公民都可以根據物權法理直氣壯地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産權利,都可以在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産關系處于矛盾和糾紛時,根據我國物權法主張自己的財産權利。這樣的法律制度不僅將我國憲法修正案中保護公民個人財産權利的規定落到了實處,而且使中國社會真正走向尊重財富、創造財富的嶄新時代。
不少人誇大我國物權法對市場經濟的促進作用,其實我國物權法最積極意義就在于,終于承認了個人財産權利存在的普遍性和必要性,爲每一個人平等交易打下了良好的物質基礎。有了這樣尊重個人財富的觀念和法律制度,公民再也不會允許國家權力機關無償地占有公民的個人財富。這是對中國近30年改革成果的法律確認,也是中國人財富觀念質的飛躍。凡是法律規定不屬于國家的,那麽都應該屬于公民個人;凡是法律規定屬于公民個人的,那麽任何國家權力機關都不能以任何借口侵犯公民的個人財産權利。有了這樣的財富觀念,有了這樣的法律制度,每一個公民都可以挺起腰杆理直氣壯地追求財富,這個社會才能成爲一個人人創造財富、人人享有財富的偉大社會。
爲了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産權利,我國物權法吸取傳統立法上的經驗和教訓,在限制行政機關權力方面殫精竭慮,作出了許多創新性的制度設計。譬如,在財産的取得方面,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减少了國家的幹預;不動産登記方面,在尊重中國現階段基本行政架構的前提下,充分考慮到了公衆的普遍需求,簡化了有關不動産登記的環節,改變了不動産登記生效主義,在多數情况下采用登記抗辯主義,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權力對財富創造的負面影響。
必須指出的是,我國物權法在保護公民基本財産權利方面,既充分注意到了國有資産的特別保護原則,同時又照顧到了財産交易的便利原則,針對國有資産變動和非國有資産的變動設計了不同的行政監管體系,幷且爲國有資産監管規則的制定埋下了伏筆。國有資産屬于特殊的個人財産,它是公民通過法律將個人財産集中起來,交給行政機關管理的以特殊形態表現出來的個人資産。由于中國缺乏嚴格的財産代理制度,沒有建立西方國家普遍實施的信托制度,所以在國有資産的經營過程中出現了大量的問題,中國改革積累的矛盾絕大部分是由國有資産經營管理不當所造成的。爲了改變這一現狀,我國物權法一方面减少國家行政機關對國有資産經營的不當幹預,另一方面也注意到了加强國有資産監管的重要性。在明確國有資産的範圍和監督管理體制的前提下,進一步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産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履行國有資産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强對國有資産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産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産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違反國有財産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幷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些規定改變了傳統的權力結構,在充分授權的同時,通過物權法限制或者約束了行政機關在國有資産監管中的行爲,明確了國有資産監管機構的義務和責任,爲保護國有資産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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