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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認為,《物權法》第73條明確適用於該法正式實施後進行規劃的小區。 |
中評社香港10月9日電/沈先生9年前在昌平區購買了6套二手房並拿到了房產證。今年9月初,因原房東獲罪,這些房屋被法院認定為原房東的財產而查封拍賣。沈先生隨即起訴拍賣公司要求賠償。昨天,昌平法院開庭前,沈先生追加新實施的物權法為依據進行審理,這也是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運用物權法維權的案件。
60歲的沈先生是名個體戶。1998年,他花120萬元從朋友閆某處低價購得6套昌平鎮永安裏小區的房屋,次年6月拿到了這6套房屋的產權證。今年9月初,北京中佳信拍賣有限公司忽然找上門,趕走這6套房屋裏的租戶,並在9月底將房屋先後拍賣。
自己合理購買的房屋無故被查封拍賣,房主沈先生感到莫名其妙。拍賣公司答覆稱,上述房子賣主閆某于2002年因非法經營罪和行賄罪被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了有期徒刑。在沒收財產的過程中,法院認定沈先生的6套房屋屬於閆某財產,因此委託拍賣公司進行拍賣。
9月底,沈先生將中佳信拍賣公司訴至昌平法院。昨日開庭前,沈先生要求追加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4條和第64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為依據進行審理。
沈先生認為,自己是這6套房產的所有權人,北京中佳信拍賣有限公司無權侵佔自己的房產,更無權拍賣該房產。他起訴要求拍賣公司停止侵權,從自己家中搬走,停止拍賣房屋的行為,並賠償因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昨天,本案因被告傳票未及時送達而延期審理。中佳信拍賣公司的李冰(音)先生告訴記者,該公司還未收到本案傳票,他們是受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委託拍賣沈先生訴爭的房產。
沈先生表示,如果告拍賣公司無法收回自己的財產,他將考慮追究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的相關責任,並申請國家賠償。
專家說法
《物權法》主要起草者之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利明教授:《物權法》第4條、第64條並不新,我國原有的《民法通則》中也有相關規定,由於它們均涉及到物權,故在《物權法》中也予以列明。沈先生這種情況應適用於《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該法條目前爭議比較大,還待最高法出臺相應司法解釋,而且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並未列明這6套房屋是否屬於閆某的非法所得或贓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