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22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天發表社論指出,為了防堵選民不去領“公投票”,執政當局日前乾脆釜底抽薪,推翻二○○四年“總統”選票與“公投”票分開領投的遊戲規則,有意改採一階段同時領投的方式。“中選會”據聞近日將就此進行討論,一般評估以目前“中選會”的組成結構,這個案子通過的可能性很高。換言之,繼私人信函橫遭“公投入聯”圖案章染指之後,為了衝高“公投”投票率,進一步變更已經訂好的領投票遊戲規則,應該也是擋不住了。
社論首先指出,先跳開選務便利的表面理由不談,將“總統”選票與“公投”票的領投從分開改為合併,最值得爭議之處,並不在於藍綠選情的不同估計,也非關“中選會”能否堅守政治立場中立,更非關“公投入聯”的投票數是否衝過半,而是關乎人民意見“自由表達”的權利,有沒有在這個變動的過程中被剝奪。而我們必須要挑明說的是,如果“總統”選票與公投票改採一階段的領投方式,就是清楚而明白的在剝奪人民行使意見自由表達的憲法保障權利。
簡單的說,所謂言論與意見自由表達的權利,就是人民可以在充分自由意志的前提下,不受拘束的表達他的意見,這種“表達”當然也包括“拒絕表達意見”在內。正好像民意調查永遠有那麼兩成到三成的“拒訪”一樣,“拒絕表達意見”或是“保持緘默”同樣也是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換言之,如果人民拒絕就特定公共問題表態,公權力機關不能以任何的形式強迫或代替其表達意見,這其中當然也包括不允許強勢塑造一種情境,讓人民不得不表示意見在內。
社論認爲,就這個角度看,執政當局強迫郵政局在私人往來的信函上加蓋“公投入聯”圖案章,正就是侵犯了人民得以選擇“保持緘默”的權利。要知道,私人信函屬於人民的私有財產,是人民自己付的郵資傳寄,所傳遞者也是只有收信者才能接收的訊息,這就是“憲法”所保障的“祕密通訊自由”。這塊“私領域”當然也包括信封在內,發信的當事人也許立場上是支持“公投入聯”,也許支持“公投返聯”,也許都不支持,也許支持什麼根本不想讓任何人知道,不論意見是什麼,至少發信人擁有充分的權利在他私人信封上表達或不表達這個見解。而公權力機構沒有任何的資格,可以代替任何個人表達立場。然而郵政局不僅強行這樣做,被有人權意識的外籍人士抗議還不知悔改,甚至還準備硬拗到底,這般粗暴的行徑還能怎麼說呢?
同樣的道理,將“總統”選票與公投票改為一階段領投,一樣也是侵犯了人民意見表達的權利。“總統”大選與“入聯公投”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投票行為,人民可以選擇兩者都領投,可以選擇兩者都不領投,也可以只領“總統”選票而不領“公投”票,當然更可以只領“公投”票而不領“總統”選票,要怎麼選擇,這是公民行使選舉權自行表達意志的權利,也是當初將“總統”選票與公投票設計為兩階段領投的真義,如果要強行將其合併為一階段,則這種最起碼的選擇權利就被剝奪了。
社論說,講白一點,在選民必須同時領投“總統”選票與公投票的那一刻,他對任何一種投票“拒絕表達意見”的權利就被剝奪了。這道理“中選會”不是不清楚,所以才會有“中選會”官員出來說選民可以表態拒領,說得多麼輕鬆目在!有幾個選民在第一時間被迫從選務人員接下兩張選票的同時,能夠有意識的表態拒領其中一張?就算選民對“公投入聯”根本沒定見或是根本不想表態,票還是一樣領出去了對不對,屆時就算是不少人選擇投廢票,只要投票數衝高,公投結果就有效了,對不對?這是執政黨不惜以剝奪公民意見表達的權利,也要達到“公投入聯”的票數能衝過半的真正政治動機。
為了更有效的“公投”綁大選,執政當局早就不顧是非章法了。任何批評與呼籲對執政黨都宛如馬耳東風。要目前的“中選會”抗拒政治壓力,充分獨立行使職權大概也不可能。社論說,我們只能在這做最後的呼籲:“公投入聯”再重要,也不等於可以為所欲為,將“總統”選票與公投票合併為一階段,是在剝奪人民意見表達的“憲法”權利,是嚴重違反“憲法”人權保障的一項作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