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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岳生特別費案 特偵組連自己都說服不了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0-31 07:48:36  


翁岳生特別費案不起訴處分書和馬英九案的一審無罪判決理由雷同度很高。
  中評社香港10月31日電/臺灣的“前司法院長”翁岳生特別費案不起訴,對特別費領據部分是否屬“實質津貼”的定性問題,承辦檢察官的說明“意在言外”,顯示特偵組只有結案的共識,但無特別費性質的共識。

  聯合報指出,特偵組偵辦翁岳生案的調查方式,和“國務機要費”、四大天王案相同;不同的是翁案的不起訴處分書,對特別費中須以領據核銷的性質、行政慣例多所著墨,和馬英九案的一審無罪判決理由雷同度很高。

  偵辦本案的朱朝亮檢察官在翁岳生的不起訴書中特別提了特別費的“行政慣例”,強調領據核銷的部分,只要以領據列報就完全核銷,不必再繳回,主計處去年十一月九日的函示可為證明。

  既然以領據列報就已完成核銷,首長無須再報告用途,那麼檢方何需再去查核首長領據部分有無“因公支用”呢?檢方一直未說明這點,而自己討論出一套調查的標準———先將特別費帳戶中顯為首長個人私用的支出扣除,其餘結餘金額,只要支出大於報領的金額,就推定為公用支出。

  這套標準,不但侵犯首長的隱私,更查不清楚首長以領據領來的錢究竟用於公或私,因為這和首長個人帳戶裡其他的錢混在一起,根本難以區分,只能以“被告不自證己罪”、“罪疑為輕”的理由放棄追查。

  但若由以領據列報即完成核銷的觀點來看,檢方根本不必如此辛苦,也不會產生外界質疑馬英九案特殊化的不公平現象。

  朱朝亮在台南地檢署檢察長任內偵辦許添財案時,即曾提出領據部分為“實質補貼”的看法,如今他到特偵組,並沒有放棄這套想法,因此在翁岳生的不起訴書中寫出特別費的沿革,領據核銷無須繳回的慣例。

  特偵組以如此勉強的共識辦案,怎麼稱得上最基本的公平?更別提所牽動的政治效應了。檢方內部見解有歧見,連自己人都無法完全說服,被偵辦者又何能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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