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1日電/檢察日報報道,12月28日,山西省臨汾市檢察院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采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等罪名,對洪洞“12·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相關責任人:被告單位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礦)和被告人王東海、王宏亮等19人依法提起公訴。
2007年12月5日23時15分,山西省洪洞縣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新窑煤礦井下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據核查,事故發生時入井作業人員 128人,其中升井38人、失踪90人;自救下井人員37人,其中升井22人、失踪15人。最後確定遇難人員爲105人。另外,升井人員中受傷18人,其中重傷4人、輕傷14人。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單位洪洞縣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非法買賣炸藥3.075萬公斤、雷管2.3萬枚,非法越層開采,嚴重破壞國家資源,故意隱瞞銷售收入,采取虛假申報手段,偷逃稅款,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犯罪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采礦罪、偷稅罪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東海、王宏亮作爲該公司實際投資人和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分別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采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偷稅罪以及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孔惠平、高建民、秦三順、王根虎、高志成等17人,作爲該公司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管理人員和生産一綫的指揮人員,應當分別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采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强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