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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道歉賠償追償 一個都不能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1-06 10:50:57  


  中評社香港1月6日電/《新京報》今天發表題為“道歉賠償追償 一個都不能少”的社論。社論說,要讓權力向權利道歉,並不是件容易的事。河北省安平縣程油子鄉北楊莊村村民李慶和最近的遭遇,為此提供了新的例証。59歲的李慶和幾十年沒出過遠門,卻成了河南省滑縣公安局通緝的“詐騙犯”,平白無故被刑拘了兩天。李要求滑縣公安局的辦案民警道歉,但對方一直避而不答,只是問他要多少錢。

  社論指出,在國家賠償法上,除支付賠償金、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被明文規定了主要的賠償方式外,對行政相對人名譽權或榮譽權受損的,賠償義務機關還需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李慶和被錯拘兩天,這對尚生活在鄉村這個“熟人社會”中的純朴農民來說,其名譽和精神受損顯而易見。李慶和被釋放後,一出看守所的門就用頭撞牆,稱沒臉見人。隨後的日子,李一直閉門不出,一個人坐著發呆。李要求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滑縣公安局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合情合理合法。卻不想,在傲慢的權力面前,依法維權卻吃了“閉門羹”。

  社論表示,辦案民警對道歉避而不答,但對金錢賠償卻表現得較為主動。這也並不意味著就是權力對權利的尊重。國家賠償首先是國家的賠償,國家賠償由國庫開支。手持公權力權柄者“慷納稅人之慨”,是轉型期的一道特殊景觀。本來,行政違法致公民正當權利受損,是國家的失職。這種失職又是由那些在職務上代表國家的具體官員所犯下的。

  先由國家賠償受害人,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權益,防止因山高水長的賠償程序對被害人帶來“二次傷害”。但這並不意味著,官員的失職或濫權就都應交給國家承擔。這並不是國家賠償的本旨所在。如果對行政違法中的責任官員不予懲處,國家賠償就不可能起到儆誡的效應,並防止悲劇的重演。

  社論稱,國家賠償法對追償問題有明文規定。這部法律的第14條、第24條均確認了在國家向被侵害人賠償了損失後,賠償義務機關有權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費用。不過,由於該法並沒有在追償程序上,作出可操作性強的具體規定,以致於國家追償制度常常成了“休眠制度”。

  社論認為,制定法不可避免會帶有一些原則性、抽象性的規定,這需要立法解釋和下位法予以細化並付諸施行。大凡立法中如有對普通公民的處罰措施而又沒有具體規定的,職能部門總會想方設法通過種種途徑,對法律進行有利於部門利益的解釋。而如果法律只是原則性地規定了職能部門或公務員的責任追究,這時職能部門就懶得細化了,或懶得對追究的程序予以具體設定。在此狀況下,失職、瀆職者賠償責任的“空巢化”不過是一種必然。

  或許是立法疏漏,國家追償直到今天仍停留在“文本上”,實踐層面的國家賠償案例中,鮮有聽聞責任人被追償。這使得失職者和瀆職者絕源於經濟責任。而沒有國家追償斷後的國家賠償,實則是將官員的個人責任轉化成了所有公民的責任,將官員的個人賠償轉化成了由所有的公民來為官員個人的錯誤進而埋單。

  社論又說,而向公民道歉,則往往需要責任官員個人,或是由個人代表國家出面,對受害的公民表示歉意。這種至少表面看似個人化的道歉,正是一些違法官員極不情願的。錯罰、錯拘等行政違法屢有發生,在一定意義上就根源於此。要讓類似的行政違法不卷土重來,道歉、賠償和追償在行政救濟中,都不應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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