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9日電/檢方將在日內決定是否就馬案上訴三審。據聞高檢署已作好上訴與不上訴兩案,呈交檢察總長擇一宣布。台灣聯合報今日刊載〈“檢察一體”或“檢察解體”?〉的社論指出,可見在上訴與不上訴之間,檢方並無確信的標準,竟是模稜兩可,這種擲骰子辦案的作風,不但可笑,更是可怕。
檢察體系如今面臨的困境,不僅在上不上訴。第一,檢察官侯寬仁在偵查中筆錄記載不實、扭曲證人和被告原意的行為,嚴重傷害檢察官辦案的公信力;第二,檢察系統對特別費的偵辦和認知南轅北轍,造成司法正義因個別檢察官而異,破壞執法的統整性;第三,檢察官尤其是最高檢特偵組,對手中涉及當今政治顯貴的案件偵辦步調和標準明顯有別,產生重大政治爭議,折損全體檢察官政治中立的信譽。這三大問題,都必須且唯有由檢察總長來解決。
侯寬仁扭曲筆錄的行為遭揭露之後,歷經二個審級的審判,可謂已是“鐵證如山”,早就應該在檢察系統內部迅予檢討,追究責任,以正視聽。甚至是否涉及犯罪,檢方亦早應主動偵辦,根本不必待馬英九方面提出告發。這不是侯寬仁個人的問題,而是關乎“檢察官”這一職位的社會公信力的重大考驗。有擔當的檢察總長對此不該沉默不語。
特別費分成“領據核銷”和“單據核銷”,性質有所不同;領據核銷部分應視為首長實質補貼,這是目前地院和高院兩個審級,以及至少南檢檢察官所持的見解。但是,侯寬仁等特偵組部分檢察官堅持己見,於是除了馬英九面臨檢方可能上訴、繼續打三審官司的境遇外,其他首長的特別費案就全看由那一位檢察官偵辦了;幸運的不起訴結案,不幸的就纏訟不止。這種執法標準不一,造成當事人各憑運氣的狀況,無論如何都是極不正常的狀態。稍有責任感的檢察總長,絕不可容許這種狀態繼績下去,否則就是廢弛職務,豈可將“統一見解”的責任推給最高法院?
社論指出,再者,檢方偵辦政治人物案件,有些如馬英九被指控的案件,迫不及待地非先起訴不可;有些如謝長廷涉及的案件,則偵辦牛步化。這種異象,看在社會大眾眼裡,實在難以理解。有些部分,是檢察官絕對可以避免,卻故意造成偏差;例如首長特別費案,侯寬仁拒絕南檢協調出一致見解,也不管同樣在查黑中心或特偵組手中的其他特別費案的進度,必欲先起訴馬英九,這就讓檢察官的行事動機難獲諒解了。如今,在檢察總長直接指揮之下的特偵組,種種藍綠大案的辦案進度又出現差異,檢察總長將如何率領全體檢察官避開政治爭議,公正地執法?
媒體報導,檢察總長召集部分檢察官開會,其中有人建議特別費全部不辦了事,但檢察總長未作結論;唯若採取“全部不辦了事”的作法,非但於事無補,抑且縱放了不法,實非良策。
社論表示,我們認為,檢察總長於今必須以“檢察一體”的最高指揮者的地位,拿出魄力,直接指令下屬貫徹幾點:第一,公開宣示保障人權為檢察官首要職責,故不論馬英九是否提告,檢方應就侯寬仁扭曲筆錄的行為徹底追究責任。第二,檢協會呼籲檢方應在內部建立“確信見解”,這才是檢方的負責態度;檢察總長理應立即尋求檢察官在特別費方面的意見,若多數支持二個審級法院的見解,即應明白指令檢方撤回馬案上訴;反之,若多數檢察官反對,即行上訴。這才是“檢察一體”。
檢察總長說,馬案是否上訴應考慮檢察體系的“停損點”。檢察系統真正的“停損點”,是統一辦案見解和步調,避免執法不公,並追究失職瀆職人員,保護檢察體系的信譽。像目前這樣模稜兩可、進退失據的窘態,徒然貽笑社會,“檢察一體”不啻淪為“檢察解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