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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中國須更尊重人權 加快社會立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1-11 00:42:04  


 
  第三,社會立法在總體上需要政府付出經濟、服務、管理等資源,在中國經濟發展水準還不高、政府全心全意發展經濟的情況下,大力發展社會立法缺乏相應的物質基礎、經濟資源,政府行為缺乏相應的動力和積極性。

  第四,客觀上,需要經濟立法調整的經濟關係、規範的經濟行為和經濟秩序等在總量上繁多複雜,因此對經濟立法的需求量較大,而需要由社會立法調整、規範和保障的社會關係在總量上相對要少。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在社會民生問題日益突出,經濟立法與社會立法這種相對失衡的狀態開始得到一定糾正。中共總書記胡錦濤在十七大報告中指出,要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從而把原先三位一體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擴充為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與社會建設。許多專家認為,全面崛起的社會立法不僅將承擔著解決民生問題、破解社會矛盾的現實任務,也將逐漸走向社會的中心舞臺,迎來一個日益輝煌的時代。

  應該看到,當今的經濟社會權利也被稱為“積極人權”,是需要政府和社會提供條件、資源和幫助才能實現的人權。其義務主體是國家,權利主體是公民,特別是公民中的困難和弱勢群體。這類權利的實現體現了社會公平的價值。

  既然構建和諧社會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那麼加強社會建設,首先應該加強社會立法。沒有良好的法律規範,社會就難以健康有序地發展。因此,加快社會立法應該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首要任務,是社會健康有序發展的前提和保障。

  但是,在社會建設與社會立法積極推進的過程中,由於過多局限於一些抽象命題與概念的爭議與考究,一些學術理論研究缺乏對具體國情社會的瞭解,缺乏對國外相關實際情況的把握,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相對落後於中國的社會建設與社會立法實踐。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林嘉教授強調,無論是社會建設還是社會權的實現,都迫切需要來自憲法學、社會學等學術領域的專家學者進行更多更為系統、深入地理論探索,學術研究本身絕對不能落後于社會建設及其立法等具體實踐工作。

  有專家建議,應該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對既有的經濟社會立法進行重新審視和梳理,;如今已具備相應提高經濟社會立法的保障水準、標準和能力的條件,應當對某些既有的經濟社會立法與時俱進地予以完善;在尊重保障人權成為一項憲法原則後,各項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均應當與修改後的憲法保持一致,並及時補充修改完善。還應當特別注意發現和解決由於經濟社會立法導致或可能導致侵犯人權、引發社會衝突和群體性事件等問題。

  同時,在國家立法規劃中,還要增加制定一些社會立法,諸如:《社會法典》、《促進就業法》、《平等就業保障法》、《勞工權利保護法》、《住房法》、《醫療保健法》、《福利保障法》(包括失業福利、老齡福利、工作事故和職業疾病福利、家庭福利、生育福利、因殘疾喪失工作能力的福利等內容)、《兒童與青少年福利法》、《社會救助法》、《慈善事業法》等。在制定有關社會立法時,更多地關注困難和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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