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雲浮市人大代表梁廣鎮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立案偵查,但由于其同時擔任廣西百色市人大代表,百色市人大常委會不同意雲浮檢察院對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被迫擱置。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咨詢,得到的答複是,“同時當選兩地代表雖然都是合法的,但是不妥。”--6月2日《檢察日報》
那麽,在我國目前的法制框架和社會環境下,如何看待這一“合法但不妥”的現象?
首先,同時當選兩地代表,“不妥”在哪里?我國《選舉法》第五章專門規定“選區劃分”;第五十一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這明確體現了代表與其所在行政區域之間的密切關系。
之所以强調區域性,是因爲立法幷不總是共襄盛舉的全家福,一個各方利益相互博弈也相互妥協的立法過程,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常態。這里面的博弈各方,既有行業,也有地域。人大代表遷出當地,已不能充分代言當地利益,也就失去了被當地選民信賴的理由;而身兼不同行政區域內的人大代表,也許會有能者多勞、造福各方之美,可一旦在兩地利益發生沖突,需要其爲本地區利益發言時,又該如何處之?
正是在這一點上,梁廣鎮身兼廣東雲浮市和廣西百色市兩地的人大代表,有所“不妥”。問題的關鍵不在于兩地的級別是否相同,而是在于兩地分屬不同的行政區域,從而也代表著不同的利益。梁廣鎮可以在廣東省兼任不同級別的代表,是因爲隸屬關系的存在,使其所代表的縣、市利益之間具有逐層的包容性。但是,廣東雲浮和廣西百色之間沒有任何行政關系的隸屬,二者之間的利益不僅不交叉,而且存在著沖突的可能。看清了這一點,對作爲企業家的梁廣鎮兼兩地人大代表,很容易便能得出“不妥”的結論。
但是,“不妥”幷不意味著不合法。法理上的分析,幷不能代替法律的明文規定。《憲法》第三十四條明文規定公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涉及此等基本權利,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公民可以做的;凡是法律沒有授權的,都是國家機關不能做的。換言之,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只能由國家立法機關通過制定法律的形式進行。
《選舉法》幷沒有限制公民不得在兩地當選人大代表,梁廣鎮身兼兩地代表,是在現有的選舉法框架下完成的,程序幷無瑕疵,其人大代表身份在法律上真實有效。既然代表身份合法,廣東雲浮檢察院當然不能對其采取强制措施。作爲廣西百色市人大代表,在百色人大常委會不同意的情况下,不受任何逮捕或刑事審判。這一點,也是得到《代表法》第三十條的有力支持。這里不是檢察機關左右爲難的問題,而是在明文的法律面前,司法人員更應該嚴格遵守。
一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只要沒有違背法律,就應該受到尊重和保護,這是人類社會必須堅守的底綫倫理。
無論人類理性進步到何種程度,法律的瑕疵和漏洞總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一個現代的法治社會,比理性更重要的,是對法律的耐心和尊重。就本案而言,建議全國人大重視這一現象的“不妥”程度,盡快以修法或立法解釋的方式,明確規定公民不得兼任沒有隸屬關系的不同行政區域內的人大代表。但在法律更新之前,却必須等待。(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