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日電/陳水扁妻子吳淑珍因為“國務機要費案”,遭台北地院限制出境,吳淑珍委託律師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作出裁定,由於吳淑珍涉嫌重大,而且有逃亡之虞,因此駁回吳淑珍律師所提的抗告。
台灣高等法院表示被告吳淑珍不服台北地方法院對她限制出境、出海裁定,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今天下午公告裁定主文,“抗告駁回”。
合議庭的理由則是抗告人即被告吳淑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涉嫌犯下“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偽造文書等罪,由檢察官起訴後,經台北地方法院2006年12月15日當庭訊問被告,並告知她所涉犯的犯罪事實、起訴法條及認定犯罪證據。
此外,合議庭認為,台灣“刑事訴訟法”規定,只需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罪者,即已具備羈押事由,尚須有逃亡“事實”,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始認符合羈押之事由。原審法院認被告吳淑珍經合法訊問後,依檢察官起訴書及歷次補充理由書所載犯罪事實及證據,足認被告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偽造文書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屬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雖然現在沒有羈押必要性,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逕命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以利將來訴訟進行,因而駁回吳淑珍律師所提的抗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