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8月22日電/台灣“人民火大行動聯盟”發起人、民進黨秘書長王拓之子王醒之,以及聯盟另位發起人,今天在台灣《中國時報》發表文章,針對扁家洗錢案指出,扁集團海外洗錢醜聞爆發,全民火大,而馬政府挾七百萬民意敢不敢辦扁家族貪瀆案至底,全民睜大眼在監督,但此案爆發一周以來,除了特偵組及“調查局”約談相關被告及證人外,看不出有更積極的作為。
文章表示,國民黨長期是“國會”第一大黨,對訂定“財產不明罪”一再拖延,直到此次陳水扁貪汙案爆發之際,國民黨中常會才趕忙再提“陽光法案”。然多少開發利益、賤賣國土等的不法金額,早已被過去到現在的藍綠政客巧取豪奪。
馬政府、“劉內閣”針對扁案的徹查法辦,靠祭出“陽光法案”只是防弊不能止惡,對扁集團及調查局等共犯應嚴辦勿縱,從“不法所得”到“二次金改”等都應同步進行。只有全面徹查公職人員、特別是地方首長及民意代表,才能讓真相水落石出。
偏偏此次國民黨對扁案持“哀務勿喜、低調回應”之姿,旨在為其政黨留後路,因為不法所得、立法定罪,牽動的不會只有綠營人士,從過去到現在的特權政客都還在政治圈子內。國民黨及民進黨只是在合演一部“誰的陽光比較燦爛”的大戲。“陽光法案”已經變成假議題、藍綠兩黨爭奪的巴掌大遮羞布,遮羞不足,但欺騙有餘。殊不知“陽光法案”通過後,真的相信政黨政客就不會A錢的台灣人還剩多少?
如果民主選舉淪落到如同一場選民與政黨之間的“集體交易”,人民要用選票“買”政黨販賣的候選人,那麼,身為消費者的我們至少都還應該可以在發現“廣告不實、標示不明、過度包裝”之後,依據公平交易法要求最高罰款廠商兩千五百萬元。或者發現“黑心商品”後可以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要求回收銷毀、全面下架、賠償損失。甚至連政府採購法都還可以針對被列入黑名單的“惡質廠商”,排除其參與政府標案。
可惜,這年頭“選民利益”遠遠比不上“消費者權益”。若政治人物涉及不法,提名政黨只要切割鋸箭,或停權、或除名、或調查,似乎斷尾就能求生。前一刻還是民族救星非上不可,下一刻就成了衰尾道人避之唯恐不及,當選後的不法利益可以共享,但對社會的傷害卻永遠由全民承擔。究其因,就是目前的選舉制度讓政黨提名宛如無本生意一般,穩賺不賠!
想想,當商品出問題,連代言藝人都可能入罪,更何況是製造廠商?再想想,政黨的提名與推薦卻幾乎沒有風險可言。
文章強調,從陳幸妤為陳水扁放話後,民進黨四大天王不是否認就是忙著切割,政黨完全不用付出代價。而馬英九、國民黨在野期間為前台東縣長吳俊立、現任縣長鄺麗貞夫妻檔,以及前基隆市長許財利背書,這些政治人物一旦遭到起訴判刑或不法情事,國民黨亦採取一樣的方式切割撇清。政黨這些作為如何讓國人相信其推動陽光法案,或追查不法能帶來結構性的改革?
文章中指出,在政治上,我們應該讓政黨付出連帶責任,為其提名不當的候選人付出代價。例如修訂選罷法,明訂政黨推出之公職人員當選人,任內涉及不法,該政黨於該選區下屆選舉就不得再推出候選人參選。如此有了“政黨贖罪條款”,政黨因提名不當人選受到連帶責任,將無法切割了事,才能真正在制度上為人民看守藍綠政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