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17日電/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受賄案一審已經結束。依照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劉志華涉嫌的事項主要有十項。十項事件均發生在1999年至2006年劉志華擔任北京市副市長期間,其中包括資產置換、土地開發、職務晉升、銀行借貸等方面。起訴書指控,劉志華單獨或者夥同其情婦王建瑞收受款物共計696.59萬元。
21世紀經濟報道報道,“劉志華的案件被傳得玄乎其玄,但很多事情是子虛烏有。”10月16日,劉志華案的辯護律師莫少平對記者評價說,案件開始之前對於劉志華的很多小道消息是不確實的,也與公訴機關最終的起訴書不相符合。
北京原副市長劉志華受賄690萬元
不過,頗出乎意料的是,劉志華最終被指控的罪名只有受賄一項,而對於濫用職權為情人承攬奧運項目等方面,并無涉及。
涉案事實之辯
在10月14日的開庭審理中,控辯雙方爭論最多的就是關於檢方對於劉志華與其情婦收受北京中融公司的別克轎車與涉案的400萬元注册資本。
對於這項指控,檢方提出被告人劉志華在擔任北京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北京中融公司爛尾工程“三義大廈”以4億元置換給國家機械工業局。檢方觀點認為,被告人與其情婦為此分兩次向中融公司董事長回鐵勇索要錢物。其中包括夥同王建瑞索要價值40.90萬元的別克轎車一輛,授意王建瑞索要以人民幣投資入股方式入股北京鵬森工程項目管理公司的400萬元。
作為劉志華的辯護律師,莫少平則辯稱,該輛別克轎車產權仍在天創公司名下,王建瑞僅擁有使用權;其次,400萬元注册資本亦未歸至劉志華個人名下。莫還提出,劉志華不存在“夥同”王建瑞“索要”別克車的行為,也不存在“授意”、“索要”400萬注册出資的行為。莫表示,注册資本金不可能被劉志華佔有。
此外,起訴書指控劉志華與王建瑞多次索要房產。2002年9月至2004年11月,劉志華與王建瑞為方便姘居,多次夥同向北京市天創房地產公司總經理王少武索要住房。為此,2004年11月王少武將位於復興門北大街11號樓808室的住房送給王建瑞。該房屋鑒定價值52.1萬元。
衡水檢方還指控,2005年下半年,劉志華夥同王建瑞向劉曉光索要住房。同年10月,劉曉光公司下屬的北京陽光金都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建設項目規劃方案上報劉志華後,劉遲遲不予簽批。為此,2006年1月24日,劉曉光安排王獲得“梵谷水郡”D2-2-901室的房屋認購書。該房價值99.61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