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1日電/11月20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兩罪並罰,一審判處郴州市原紀委書記曾錦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曾錦春,由一個紀檢官員,蛻變為徹頭徹尾的腐敗分子,以其特殊的身份和貪婪的本性,讓公眾心理震動——
據瞭望新聞週刊報道,1997年至2006年間,曾錦春利用擔任郴州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的職務之便,單獨或夥同其妻和子女等人收受賄賂及索賄共計人民幣3151.84萬元,其中曾錦春單獨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639.4萬元,美元4.25萬元。此外,曾錦春還有折合人民幣共計952.72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類似曾錦春的紀委書記腐敗案,並非個例。接受《瞭望》新聞週刊採訪的多位人士認為,在監督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近年來,有的紀委書記利用手中的特權,尋租乃至挾持公權為特權直接進入市場,化公權為私權,變公共資源為私利,已嚴重影響了紀委書記這一“黨內包公”的形象。儘管紀委書記搞腐敗只是少數,但其產生的危害遠遠大於普通官員腐敗。對擁有“特權”的紀委書記,應建立起內部和橫向監督機制,使其也在社會有效的監督範圍之列。
權力監督者的“腐敗效應”
紀委書記在我國紀檢機構中是核心領導。在一般人心目中,紀委書記是正氣、正直、正義、公平的象徵。
但記者調查發現,近年來有些地方紀委機關缺乏監督,紀委書記涉嫌腐化墮落、貪污受賄等方面的腐敗案件時有發生——
據報道,湖南常德市原紀委書記彭晉鏞(全國首個地級市紀委書記被查案彭晉鏞被捕內幕)、婁底市原紀委書記羅子光(湖南原婁底市委副書記羅子光因受賄獲刑11年),因收受賄賂數十萬元先後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6年、11年;2007年4月23日,安徽省肥東縣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姜振華(安徽肥東縣委原副書記姜振華因受賄等罪受審)因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並沒收個人財產8萬元;重慶市沙壩區原紀委書記鄭維(重慶渝中區委原副書記鄭維涉嫌受賄120萬受審)因受賄罪,於2007年12月29日被法院判處13年有期徒刑……
受訪專家認為,紀委書記作為紀檢監察機關的“一把手”,如果不打擊貪官污吏,反而帶頭搞腐敗、干違法違紀的勾當,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將具有明顯的“放大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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