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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委書記頻落馬 讓公眾權利來制約權力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01 15:40:25  


 
  在法律法規方面,“對紀委書記沒有監督”,北京石油化工學院人文社科學院楊鍾紅副教授對瞭望新聞週刊記者說,“目前憲法只規定地方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監督法》也迴避了對黨委及紀委的監督。” 

  龔維斌教授表示,“在現行的反腐敗體系中,紀委書記處於關鍵和核心地位。因此,從所處的領導地位上講,作為平級的檢察機關也難以對紀委書記進行有效的監督,其他機關更難以對紀委書記進行有效監督。紀委的地位、與同級黨委的關係以及對紀委的監督問題,需要認真研究並加以解決。” 

  “紀委書記難被平級機關和群眾監督,還在於紀委書記有‘雙規’特權”,雲南省一位縣委書記曾對瞭望新聞週刊記者坦率地發表了自己的觀點,“按照規定,紀委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對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在實際操作中,雙規對像沒有界線,這並不局限於黨員。也就是說,紀委書記主導的‘雙規’,只要願意,就可能落到任何人的頭上。於是,一個設計中的‘反腐利器’,極有可能變成有的紀委書記權力腐敗和牟取私利的工具。” 

  讓公眾權利來制約權力 

  實踐證明,如果反腐僅停留在把腐敗紀委書記拉下馬,給予懲處,而不改革或完善基本制度,那麼拉下再多的腐敗紀委書記,也不會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受訪專家認為,紀委書記落馬的這些案例,為預防權力監督者腐敗提供了一個人性的範本——不用制度制衡權力,注定只能走上寄望於“自律”的神話。應該將重點放在事先預防的環節上,對紀委書記的權力進行有效監控。 

  “要解決紀委書記權力監督的問題,需要抓住正確行使權力這個關鍵”,李成言建議,“首先,紀委書記的權力必須規範行使,紀委行使權力時要依照黨紀國法,特別是對於‘雙規’這種組織措施的行使,應當經過一定的程序和擁有相應的證據。其次,要規範平級的橫向監督與制約。紀委書記作為反腐官員,能否從制度上落實檢察機關對其監督的機制,在制度上落實新聞媒體對其實施監督的機制,以及地方黨委和人大的監督權力與機制。” 

  “對地方紀委進行有效監督應該雙管齊下,在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的同時,還應重視黨外監督,一方面減少權力腐敗的發生幾率,另一方面促進內部監督的透明化、制度化與規範化。”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接受瞭望新聞週刊記者採訪時建議,“首先,加強群眾的輿論監督是對紀委有效監督的一個重要手段。其次,應當通過人大機關對(同級)紀委進行相應監督。雖然我國法律只明確了人大對政府、法院和檢察院“一府兩院”具有監督的權力,但根據《憲法》《人大組織法》和《黨章》的有關規定,地方紀委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在我國,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享有監督權,因此,人大機關應當對地方紀委的工作進行有效監督。” 

  “要使對權力的監督、制約能夠更加充分有效,尤其使監督的力量不僅作用於事後,而且能前移至事中事前。現在的監督都是事後監督,都是對結果的監督,但對過程的監督才是最重要的”,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接受瞭望新聞週刊記者採訪時認為,“在我國反腐敗鬥爭嚴峻的形勢下,應把反腐部門作為一個特別機構進行管理。一是推進紀委領導體制改革,實行垂直管理;二是推進輿論橫向監督。對地方紀委實行中紀委垂直管理,是給紀委書記反腐敗減少干擾;加強橫向社會監督,將包括新聞輿論在內的監督力量納入到紀委書記權力監督的體系中來,是讓紀委書記的權力得到有效監督。” 

  政協北京市十屆委員會副秘書長、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曾廣宇對瞭望新聞週刊記者說,“由於上級紀委掌握著特殊的資源和權力,對下一級紀檢幹部的選拔、任用、監督、評價和任免以及日常的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環節。” 

  多位受訪者都認為,反腐敗不僅需要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更需要拓展公開的社會性監督渠道。只有做好輿論監督、民眾參與式監督等“體制外”監督,才是減少紀委書記腐敗和完善反腐系統工程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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