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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布兩岸海上直航實施事項(港口名單)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12 11:51:46  


 

  八、許可證書

  獲准許可的航運公司及其船舶,由交通運輸部分別核發新的《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和《台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並使用"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審批專用章"。

  班輪航線掛港、營運船舶發生變更的,航運公司應提前10日申請換發《台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

  原《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和《台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獲准許可的航運公司及其船舶名單將在交通運輸部網站公布。

  九、特別事項

  (一)運力投放按照平等參與、有序競爭、雙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則,結合兩岸貿易、人員往來需求和航運市場狀況,合理安排運力。

  (二)兩岸資本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登記的船舶,經許可,可參與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在進出兩岸直航港口期間,其船舶識別方式應符合《海峽兩岸海運協議》附件第一項的規定。

  (三)本公告發布前經許可已經從事兩岸試點直航運輸、兩岸三地集裝箱班輪運輸、砂石運輸的兩岸資本的方便旗船,航運公司應向交通運輸部申請特別許可並換發《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和《台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後,方可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

  (四)本公告發布前經許可已經取得兩岸間不定期船舶運輸經營資格的航運公司,符合直航條件的,應向交通運輸部申請並換發《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和《台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後,方可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不符合直航條件的,經交通運輸部特別許可,可臨時從事兩岸間海上運輸,保持原有航行模式不變。

  (五)未經特別許可,外國航運公司及外國籍船舶不得從事兩岸間航運業務。經個案特別許可,臨時經營兩岸間單航次貿易貨物運輸的外國航運公司及外國籍船舶,保持原有航行模式不變。

  (六)福建沿海地區與金門、馬祖、澎湖間海上直航,仍依照《福建沿海地區與金門、馬祖、澎湖間海上直接通航運輸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七)經營兩岸航運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以低於正常、合理水平提供運價服務,妨礙公平競爭;在會計賬簿之外暗中給予托運人回扣,承攬貨物;以歧視性價格或其他限制性條件給交易對方造成損害;其他損害交易對方或者損害航運市場秩序的行為。

  十、監管措施

  海事管理機構對從事經營兩岸間航運業務的船舶依法實施監管。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兩岸間航運業務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不得為其辦理進出港口手續,對非法從事經營兩岸間航運業務的船舶依法處罰。交通運輸部將對違規從事經營兩岸間航運業務的航運公司及其船舶代理人依法予以查處。

  十一、互設機構

  兩岸航運公司可在對方設立辦事機構及經營性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台灣航運公司申請在大陸設立經營性機構,按照《關於促進台灣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及實施事項的公告》(交通部2007年第22號公告)規定辦理。

  十二、互免稅收

  兩岸航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在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相互免征營業稅及所得稅。

  台灣航運公司應依照大陸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大陸的免稅手續。

  十三、聯繫協商

  兩岸海上直航實施中需要進一步細化的事項,由海峽兩岸航運交流協會和台灣海峽兩岸航運協會聯繫協商後,報請有關單位研究解決。

  十四、生效日期

  本公告自2008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海峽兩岸海上直航大陸港口(港區)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 件

  海峽兩岸海上直航大陸港口(港區)名單

  (共計63個)

  丹東、大連、營口、唐山、錦州、秦皇島、天津、黃驊、威海、煙台、龍口、嵐山、日照、青島、連雲港、大豐、上海、寧波、舟山、台州、嘉興、溫州、福州、鬆下、寧德、泉州、肖厝、秀嶼、漳州、廈門、汕頭、潮州、惠州、蛇口、鹽田、赤灣、媽灣、虎門、廣州、珠海、茂名、湛江、北海、防城、欽州、海口、三亞、洋浦等48個海港,以及太倉、南通、張家港、江陰、揚州、常熟、常州、泰州、鎮江、南京、蕪湖、馬鞍山、九江、武漢、城陵磯等15個河港。

  (注:台灣方面直航港口為11個,包括:基隆(含台北)、高雄(含安平)、台中、花蓮、麥寮、布袋(先采專案方式辦理)等6個港口,以及金門料羅、水頭、馬祖福澳、白沙、澎湖馬公等5個"小三通"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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