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12日電(記者 李仲維)陳水扁今天因貪污、洗錢及偽造文書等罪嫌遭檢察官起訴求以“最嚴厲的制裁”,檢察官在起訴書中還以品行欠佳、多次提出虛偽事實掩飾犯行,冀求脫罪,毫無悔意等嚴厲措辭來指控陳水扁。
起訴書中指出,陳水扁於就職二任“總統”時,皆依照“憲法”第48 條規定宣誓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詎其行為竟與上述誓詞完全相左,在“國務機要費”中甚至教唆部屬偽證、偽造證據,並多次提出虛偽事實掩飾犯行,冀求脫罪,毫無悔意。
起訴書指出,在龍潭購地弊案及洗錢案中,陳水扁極力撇清罪行,甚至推卸罪責予無奈配合之公務員,品行欠佳。又因貪瀆獲取之不法利益龐大,利用公權力牟利過程,嚴重破壞“國家”公務體制之正常運作,危害非輕。
起訴書中指出,陳水扁透過複雜手續洗錢至國外,非動用司法互助,無法追查,犯罪手段惡劣。而貪瀆所得明知係留由陳致中等子女私用,竟以從事國外公共事務為詞狡飾,犯罪後之態度不佳。
檢察官認為,陳水扁貴為“總統”之尊,非但無法為民表率,甚至貪瀆醜聞,流傳國際,犯罪所生之損害深重,希望法官審酌陳水扁辜負國民付託之程度,依其宣誓誓詞,給予最嚴厲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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