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16日電/台北地院審判長周占春十三日清晨釋放陳水扁的決定,引發各方爭議,台北地方法院十五日公布陳水扁無保釋放完整版裁定書。合議庭認為,陳水扁雖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貪瀆重罪,但特偵組檢察官並未具體說明有什麼事證,可證明扁有逃亡、串證的事由。
而且,以重罪羈押,必須要有逃亡之虞為前提,陳水扁有“國安”隨扈全天候“跟隨”,當無逃亡可能,以限制住居和附“羈押回籠”條件方式,可保證未來審判順利進行。
據中國時報報道,合議庭對陳水扁下達的“羈押回籠”條件有兩項,一是限制住居所在目前的北市信義路五段“寶徠花園”大廈住處;二是“遵期到庭,不得挾群眾不到庭”,如果有違反限制住居、不按時出庭,或挾群眾為重等情形,就會依刑訴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的理由,再執行羈押。
承審扁案的北院刑三庭,昨日公布裁定書,裁定理由指出,根據檢察官起訴事證,陳水扁涉嫌詐領“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弊案、海外洗錢犯罪確實嫌疑重大,且所犯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
就羈押要件來說,有關串證部分,檢察官都未說明扁有何事證認為有湮滅證據、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共犯,這些都未顯現在起訴書中。
至於逃亡之虞的羈押事由,依檢察官所述應予羈押的事由,都未敘及扁有任何逃亡的事實或逃亡之虞,或能夠釋明有何逃亡的事實或可能性存在,以扁身為卸任的身分,身旁有安全隨扈,個人行為舉動都為眾人關注焦點,可認定沒有逃亡之虞或逃亡事實,即沒有羈押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