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中央加大對廉租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的投資支持力度,對中西部地區適當提高補助標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相應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給。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商業銀行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
(三)開展住房公積金用於住房建設的試點。為拓寬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來源,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益,選擇部分有條件的地區進行試點,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將本地區部分住房公積金閑置資金補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等住房建設。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試點方案。
二、進一步鼓勵普通商品住房消費
(四)加大對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費的信貸支持力度。在落實居民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享受貸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優惠政策的同時,對已貸款購買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再申請貸款購買第二套用於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執行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優惠政策。對其他貸款購買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利率等由商業銀行在基准利率基礎上按風險合理確定。
(五)對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暫定一年實行減免政策。將現行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 5年(含5年)轉讓免征營業稅,改為超過2年(含2年)轉讓免征營業稅;將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不足2年轉讓的,由按其轉讓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改為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徵收營業稅。
將現行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讓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徵收營業稅,改為超過2年(含2年)轉讓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轉讓的,仍按其轉讓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
以上政策暫定執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三、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應對市場變化
(六)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應對市場變化。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根據市場變化和需求,主動採取措施,以合理的價格促進商品住房銷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做好2008年年底前房地產項目工程款結算、農民工工資發放等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調整住房銷售價格過程中出現的糾紛,要努力做好化解工作,引導當事人依據合同約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七)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合理的融資需求。商業銀行要根據信貸原則和監管要求,加大對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特別是在建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對有實力有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兼並重組有關企業或項目,提供融資支持和相關金融服務。支持資信條件較好的企業經批准發行企業債券,開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試點,拓寬直接融資渠道。
(八)取消城市房地產稅。為進一步公平稅負,完善房地產稅收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產稅,內外資企業和個人統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